前言

正当防卫历来是最为人们所关心的话题之一,这是因为当事人攻击的对象往往是加害者,易于引起群众的同情。

可在众多的案例中,人们也渐渐发现了正当防卫认定的困难,似乎大部分当事人都很难认定成功,难以逃脱牢狱之灾。

这样的情况自然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人们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好人怎么办?

近日的一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良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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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7月4日,一份检察决定书冲上了热搜,为人们展现了正义的审判,得到网友们纷纷叫好。

据判决书内容显示,这件事还要追溯到一年前的2021年6月12日。

当天早上,陕西白水县村民张某看到女儿哭哭啼啼、精神不佳,便连忙问是怎么回事。

刚开始女儿还不愿意说,但在张某的持续追问下女儿还是开了口,为他带来了一个晴天霹雳。

原来女儿之所以如此难过,是被村民杨某(化名)猥亵了!

得知女儿竟然被杨某侮辱,玷污了身体,愤怒的张某立刻起身出门,要找杨某拼命。

到了杨某家后,张某在盛怒之下一脚踢翻杨某,之后又用拳头和瓷碗砸向杨某头部,很明显要给他一点颜色看看。

可惜张某虽然为自己和女儿出了气,但却也惹下了一件祸事。

按理说办下了这样的丑事,一般人也就认打认罚了,何况又是抬头不见低头见,通常情况下不会有人报案。

可杨某被打后自觉疼痛难忍,站不起身,便被家人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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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不知道为何,或许是为了索取医药费,也可能是想报复张某,这件事闹到了警察那里。

而与此同时,张某也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一番交代,大家都以为此事件只是个普通的治安事件。

但经过司法鉴定后,这件事却闹大了,杨某的伤势经鉴定达到了轻伤二级,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条件!

就这样,本来占理的张某被送到了警局,在可能到达的刑事处罚面前惶恐不安。

但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张某不久后竟然被平安放了出来。

当地检察院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张某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有可原,决定不再起诉张某。

这一决定自然得到了大家的交口称赞,也成了其登上热搜的原因。

法眼浅见

本案的案情较为清晰简单,最终的处理也颇得人心,我们就将两个当事人分开来分析。

1. 对于村民杨某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杨某的处理较为简单明确。(其在决定书中也姓张,当事人双方可能是亲戚,本文为易于区分故化名杨某)

本案的情况一般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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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张某女儿的年龄低于十四岁,杨某很有可能被处以顶格处罚15日治安拘留。

不过本案的决定书中,有一段文字值得注意,即“被害人杨某有严重过错”。

这一段文字很有可能表示,杨某业已触犯了刑法中的猥亵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此可知,如果杨某是在村里的公开场所或者张某女儿还是儿童的话,其很有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 张某为什么会被捕,又为什么被放出来了呢?

张某之所以被捕,是因为其确实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要件,只是因为其他因素构成了酌定不起诉。

首先应当明确,本案中张某行为可以理解,但其性质仍然属于泄愤,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张某的行为发生在杨某猥亵行为结束之后,切断了时间上的关联性,张某打人案和杨某猥亵案是两个案子,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当场性。

同时,杨某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女孩已经平安回家,那么张某的行为自然不可能是为了制止犯罪,因为已经没有正在进行的犯罪可以制止了。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构成轻伤结果,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刑诉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张某的殴打行为只是构成最低层次的轻伤,并不严重,而且也是杨某有错在先,算是情有可原。

同时,张某还存在自首情节需要慎重考虑。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这些综合因素之下,虽然张某并没有构成正当防卫,但也被免除了处罚,令人们欢欣鼓舞。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应当处罚张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