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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另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利息金额=个人账户资金*实际存放天数*年利率/360。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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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公积金结息日为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查询方式:

直接打开“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广东省住房公积金小程序、i深圳APP、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等查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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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提取业务

受理条件

满足《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取相关规定及《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提取条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个人缴存协议提取个人账户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男满50周岁或者女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销户提取

受理条件

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销户提取

受理条件

部分办事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若业务办理时未能查询到电子证照的仍需提供材料原件办理

1.职工有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为非深圳户籍,且职工本人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可直接办理。若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3.若职工存在异地转入资金的,须同时满足自异地转入资金入账起达6个月,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4.如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可通过i深圳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行自助终端(工行、建行、招行)、在线办理入口、“广东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此业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

1、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

3、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65%。

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

受理条件

职工户籍由本市迁出至境内其他城市,且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业务办理须知: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2.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前,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3.现役军人可提供部队出具的调动证明作为户籍迁移证明办理本业务。

4.目前户籍迁移证明我中心已实现联网查询,无需另外提供;若我中心无法查询到,但职工又符合提取要求的,可提供户籍迁移(迁入异地或迁出本市)证明原件一份办理。

5.职工可登录“i深圳”APP在线办理本业务。

6.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且余额为零的,可登录自助渠道办理零余额账户销户提取业务,或凭身份证和联名卡通过网上预约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7.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1)结婚证原件(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在线授权:职工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可通过“i深圳”APP在线授权,选择“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办事项”和要办理的业务,被委托人无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暂时仅支持广东省户籍居民)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

1.职工已领退休证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如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可通过i深圳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行自助终端(工行、建行、招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线办理入口、“广东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此业务。

业务办理须知:

1.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前,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2.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线办理入口办理零余额账户销户提取业务,或凭身份证和联名卡通过网上预约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3.2013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直领取基本养老金职工,若无法提供退休证,需提供《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或《养老保险核定表》原件一份(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不提供)。

4.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1)结婚证原件(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5.在线授权:职工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可通过“i深圳”APP在线授权,选择“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办事项”和要办理的业务,被委托人无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暂时仅支持广东省户籍居民)

跨省通办:

1.我中心为受理中心:我中心跨省通办专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的申请,对职工身份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监管平台及邮递方式向属地中心发送职工申请,由属地中心为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职工的预留手机号通知职工办理结果。

2.我中心为属地中心:我中心收到深圳缴存职工通过异地中心发来的跨省通办申请,要求办理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为职工办理离休、退休提取业务。该业务已实现全流程网办,职工也可在网上进行办理。

3.目前,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龙岗管理部可受理跨省通办业务申请。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

受理条件

(1)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

(2)夫妻共同办理的或贷款信息属于配偶的,配偶本人需共同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签字。

(3)纯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在线办理。

提取规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

3.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4.选择办理一年一次还贷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两年内提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前还贷提取)

受理条件

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执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在贷款银行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业务办理须知:

1.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2.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通过“深圳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预约到银行网点办理。

3.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4.职工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住房的,房产纳入职工本市家庭房产套数的计算范畴且房产套数计算规则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相同。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受理条件: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除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之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的,可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3.部分办事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若业务办理时未能查询到电子证照的仍需提供材料原件办理。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

职工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业务办理须知:

1.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前,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2.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零余额账户销户提取业务,或凭身份证和联名卡通过网上预约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3.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1)结婚证原件(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4.部分办事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若业务办理时未能查询到电子证照的仍需提供材料原件办理。

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

部分办事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若业务办理时未能查询到电子证照的仍需提供材料原件办理。

受理条件:缴存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