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为人处世,得知道避嫌疑,否则就算心里没鬼,因为形迹可疑被当成那偷瓜偷果的贼,惹上麻烦,未免不值。

当然,换个角度,怀疑别人之前也得讲究个证据,正所谓捉贼捉赃,为了心头的疑影儿便武断下结论,若是冤屈了对方,同样可能导致麻烦的后果出现,今天聊到的案例正是如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男子酒后撒尿被当成“偷马贼”,遭主人痛打而引发的索赔案,究竟谁是谁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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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杨某在顺义区承包了一片地种庄稼、养马、羊还有蜜蜂,养殖户的日常很辛苦,每天照看之余,还要防着那梁上君子光顾,在碰上“偷马贼”张某之前,杨某的羊不知道被谁偷走几只,他十分恼火,从那以后就加强防备,和家人轮流看管着,就怕那偷东西的贼又过来。

2020年的一个晚上,杨某忽然被一阵马叫声惊醒,他往外一看,只见马圈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个男人,在杨某看来,那男人形迹很可疑,大半夜的不睡觉跑到人家的马圈里来作甚?

想到之前被人偷走的羊,杨某一阵火,直接抓起床边的钢筋条就朝那“偷马贼”跑过去,不由分说举棍对着正将手伸向马匹的男子张某一阵痛打,张某猝不及防挨了好几下后转头就跑,见状杨某更肯定他就是个贼,于是在后追赶,连续打了他三轮,直接将张某打倒在地。

张某因为失血而休克,附近住的居民被惊醒后,见状赶忙报警,又将张某送去急救,事后经鉴定,被杨某下狠手打了三轮的张某伤情达到了轻伤一级,于是,张某要向杨某索取赔偿。

杨某恼火,因为他觉得张某是个贼,挨打是活该,哪还来的脸索赔?但那边张某更恼火,他说自己根本就不是什么小偷。

原来,张某37岁,就职于北京某影视公司,案发当晚,他去一个朋友家聚餐,因为聊得高兴喝了不少酒,酒后便骑着电动车回家。这种行为当然是不值得提倡的,不过本案中暂时略过这点,话说张某在半路上,忽然一阵尿意袭来,他下车找了个庄稼地解决,问题就来了。

张某撒尿的这片庄稼地恰好属于养殖户杨某,解决完生理问题,他听到什么动物的叫声,喝过了头的他迷迷糊糊就朝那声音而去,走到了马圈里。这之前他从没近距离接触过马,只在影视剧里看到过,觉得新奇,便钻进去想逗逗马玩,马排斥陌生人嘶叫起来,被杨某听到。

就算这样,喝醉了的张某还是没当回事,没赶紧走开避嫌,反而饶有兴趣地伸出手去摸马的毛,被杨某看个正着。所以杨某才把他当成偷马贼,出来就是一阵痛打,张某因为醉酒脑袋犯晕,让人打了也没顾上解释,下意识跑,这更让杨某认定他是贼,追着他连续打了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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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他恰好因为骑电动车戴了头盔,被打的后果可能更严重,事后张某越想越气,就算自己做得有不对,惹人误会,杨某也不能这么个打法!达到轻伤标准,都符合故意伤害了,杨某必须担责。

因为涉嫌故意伤害,杨某被暂时拘留,但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另据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杨某因为将张某当成偷马贼采取追赶防卫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某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不批准逮捕,但本案还有民事责任部分,张某对这一结果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被误当成偷马贼,撒了泡尿就被打成轻伤一级,相应损失必须要杨某赔偿,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现《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向养殖户杨某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3万元,经法院一审,张某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和护理费三项期限过长、标准过高,且无证据佐证,交通费金额过高证据不足,予以酌减,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杨某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赔偿张某8万余元,杨某上诉后,终审法院判决杨某按50%的比例向张某赔偿,赔付5万余元。

虽然先后的赔付金额和责任比例不同,但共同点就是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过当,张某虽然醉酒,但深夜闯入他人养殖地,被误当成偷马贼自身有责任;

与之相对,杨某误会对方是偷马贼,进行防卫无可厚非,但第一轮攻击维护自身权益后,面对手无寸铁的张某,为泄愤再次两番殴打,行为过当,《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来,本案中的当事双方,行为都存在不妥之处,张某纵然没有偷马的想法,半夜去别人的马圈里逗马玩,自然会瓜田李下,惹来嫌疑,杨某为了防止造成损失,追赶驱逐他认为的“小偷”,本来是合理的,但他行为过了度,连番殴打,造成对方轻伤的后果,故此也要担责。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侵删;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