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社会竞争压力大,职场内卷严重,现在的社畜可能上班的时候心里会无数次产生辞职的念头,有的可能是辞职出去旅游散心,有的可能是跳槽到待遇更好的地方,不管是哪种原因,反正大多数的人应该都不会再回到自己离职的公司,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存在,几经周转之后,还是觉得原来的单位比较好,于是便再次进入原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涉及到一个跟打工人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今天我们就用一个典型的案例从法律的角度来浅析一下。

案例:

来自宁波的小王,他从大学毕业之后就进入一个劳务公司,在这个公司工作3年之后,小王觉得在公司没有什么建树,也没有得到什么成长,他想去外面看看,于是他便主动提出离职。离职两个月之后,小王找了一圈也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兜兜转转,他只好重新回到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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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入职跟人事谈薪酬的时候,小王觉得自己只是出去一趟,现在回来应该薪酬会按照他之前的工龄给他计算,没想到人事却告知他,不能按照之前的工龄给他计算工资,而是要按照新人的方式给他计算,这也就代表小王之前在这个公司积累的工龄,全部清零。小王觉得这不公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分析:

那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不会连续计算工龄,因为已经离职,因为两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劳动者选择离职的时候就已经解除。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连续计算工龄的情况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 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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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 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地区特殊规定:

除以上规定会连续计算工龄以外,还有一些地区有特殊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深圳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同一家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连续计算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时候当然也是以累积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但前提是离职的原因不是单位解雇,且离职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但是除了深圳和合肥有明确规定,其他地方并未见过类似规定。其他地区是否适用,目前无法判断。

所以小王的公司按照他重新入职的时间给他计算工资,将他之前的工龄清除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小王的经历也是在告诉大家,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不要头脑一时发热就选择离职,因为在离职的时候还会涉及很多跟我们打工人利益相关问题,工龄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问题。熟悉《劳动法》是作为一个打工人最基本的素养,只有懂得法律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