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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潮州电视台: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一直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而女子在出嫁时,娘家会为新娘准备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等,俗称“嫁妆”。出于对各自子女的疼爱,一般情况下,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双方家庭给予的彩礼、嫁妆都不会少,其最终目的是为新组建的家庭出一份力。但一旦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彩礼和嫁妆很可能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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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娇,枫溪人,1987年出生,是家中的长女。初中毕业后,一直在附近的陶瓷厂打工。过了25岁,父母就开始为她的婚姻大事操心。

顾某娇

当时我自己都觉得还年轻,可是父母老是一催再催,整天在我耳边说什么某某亲戚的女儿都嫁了好几年,外孙都抱上了,说什么某某邻居的女儿找了个外地老公,和父母一起生活,其乐融融,让我抓紧了,我说这一切要靠缘份。

转眼又过了两年,顾某娇已经27岁了,见女儿还没动静,她的父母更加焦急,四处托人为她介绍对象。

顾某娇

大概在2014年7月,邻居的一位朋友就介绍了一个男的,也是枫溪人,说人很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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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叫李某斌,大顾某娇三岁。

顾某娇

在媒人家见面,对方长得还可以,见了面不大说话,一直笑着,当时以为是比较内向,初次见面放不开,不敢说话。我的父母也觉得对方是个老实人,而事后媒人说对方父母对我也满意。

还没见过几次面,双方的父母就已经把婚姻提上日程。

顾某娇

第二个月,对方父母就向我父母提出结婚。父母也没反对,我不同意,太快了,不太了解,但双方父母都说婚后再了解,他们也是这样过来的。我还是不同意,但双方父母已经着手准备结婚。

2014年10月16日,在父母的一再催促下,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11月份,两人喜结良缘。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李某斌辩称,按照潮汕地区传统习俗,在订婚时向顾某娇给付彩礼费用人民币3000元,在完聘时向原告给付彩礼费用人民币21600元,共向原告给付彩礼费用共24600元。顾某娇嫁妆“乐视30寸电视一台、美的6.5升洗衣机一台。”

婚前顾某娇对婚姻满怀憧憬,可婚后她却发现,现实并非如此。

顾某娇

结婚当夜,他倒头就睡,我也以为是他忙婚礼人太累了。可是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 后来一直如此,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然后在日常生活中,他行为总是怪怪的,平白无故老是傻笑,办事颠三倒四,我才发现原来他的智力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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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娇愤怒、伤心、难过!但一切都晚了。

顾某娇

当时就想离开那个家,但父母一直劝我不要,说他虽然智力一般,但对我好就行,将就过日子,如果我离婚了,以后也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我想想这也许是命。

转眼间过了三年,顾某娇再也忍不下去。

顾某娇

同一屋檐下,但双方基本没什么沟通,没半点情趣,各过各的,三年的生活像是行尸走肉一样,期间我多次向他提出离婚,但对方一直不同意。后来我也不顾父母反对,自己直接向法院上诉,请求判准离婚。

出乎顾某娇意料的是,她的申请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拒绝了。但她并没放弃,于2018年9月6日又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她的诉求能够实现吗?

2018年11月15日,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被告李某斌辩称,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了解之后才结婚。结婚至今已三年多,双方夫妻关系和睦,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希望顾某娇能够珍惜这段感情与婚姻,回心转意,与其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对于李某斌的说法,顾某娇坚决予以否认。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其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且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生活习惯各不相同,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精神不正常,有点弱智,双方没有思想交流,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包括性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顾某娇的说法。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娇与李某斌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是无法修复关系,并且处于分居状态,矛盾也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顾某娇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李某斌请求法院如果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应依法判令顾某娇退还李某斌彩礼费用24600元。而顾某娇则主张李某斌应该返还嫁妆乐视3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美的6.5公斤洗衣机一台。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双方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故李某斌请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顾某娇应返还彩礼给李某斌。但因李某斌没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费用是24600元。顾某娇自认彩礼为18000元,故法院按18000元的彩礼款支持了李某斌。顾某娇嫁妆“乐视30寸电视一台、美的6.5升洗衣机一台”为顾某娇婚前个人财产,应由李某斌返还给顾某娇。

2018年11月17日,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顾某娇与李某斌离婚;顾某娇的嫁妆乐视30寸电视一台,美的6.5升洗衣机一台由李某斌付还顾某娇;李某斌的彩礼18000元由顾某娇付还被告李某斌。

对于一审法院返回18000元彩礼的判决,顾某娇不服,所以她在2019年1月31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李某斌答辩称“双方结婚至今三年多,双方夫妻关系和睦,婚姻感情基础牢固”。一审审理期间,李某斌并未提出夫妻没有共同生活过,二审审理期间李某斌承认夫妻有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顾某娇是否需要返还李某斌婚前给付的彩礼18000元呢?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按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彩礼,离婚后,原则上给付一方是不能请求返还。本案双方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也确有共同生活过,离婚系因夫妻生活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的,且李某斌也无证据可证实婚前给付彩礼18000元导致其生活困难,而本案给付的彩礼的金额并不高,也不可能因该款的给付造成李某斌生活困难,故李某斌要求顾某娇返还婚前给付彩礼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

2019年4月4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返回彩礼18000元的判决。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如果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结婚,而对方接受彩礼也以双方结婚为目的,那么这种情况为附条件的赠与,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那么离婚时给付一方不能请求对方返还彩礼。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来源:潮州电视台

编辑:张蝶 吴柏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