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针对“大理美发协会规定剪发60元烫染300元”一事,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此事正在调查,“今天已经接到很多市民反映情况。”

大理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到此事,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由民政局注册,属合法社会组织。不过,这份“价目表”不会推行,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无权定价,市监局已经要求其整改,民政局也将配合市监局对该组织整改。

稍早前,网传的一份《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关于“市场价格调整规范”的通知》显示,行业协会会议通过:以大中型门店为代表,将门店剪发参考价定为60元,烫发、染发参考价定为300元,根据商家自身情况,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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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大理白族自治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成立于2016年9月7日,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范围包括探索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的发展道路,为大理州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出谋划策并作出实践性探索;密切注意企业所需所想,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重大问题;反映情况、伸张正义,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形成社会舆论,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

上述通知出现后引发热议。有网友调侃道:“他明明可以抢,却还给你剪了个发。”

更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明显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这不就是公然价格垄断吗?”

据上游新闻报道,7月4日上午,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该局已经就美容美发协会定价一事介入调查,7月3日晚就该事件已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汇报。相关工作人员称,7月4日上午大理州市场监管局已和大理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科进行联系,已经找到涉事行业协会负责人,“具体情况等我们调查清楚以后,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该工作人员还称,要现场调取相关材料以后,具体看是违反了价格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来甄别。

针对此事,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康健对“法度law”称,首先,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任何职权和职能可以对美容美发行业制定发布类似于政府指导价似的定价。对行业内的服务进行统一定价,应当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按照特定权限及中央定价目录进行实施的,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对于大理美发协会的这一越权行为,想必很快会有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制止、纠正甚至处罚。

其次,普通老百姓可能会觉得行业协会是政府组织,其实不然,一般这种地方性行业协会,是由该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发起设立的一种自律性行业民间组织,仅可以开展一些行业内的沟通、协调、统计、研究和教育与培训之类的工作。只有部分特殊的行业协会,比如像我们所在的律师协会,在取得主管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承担一部分社会化的政府职能,例如进行行业资格准入审查,签发证照,进行质量评估、资格年检等工作。

最后,美容美发行业并不属于需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特殊行业,我们国家主要在下列领域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例如汽油、天然气、粮食;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例如金银;3、垄断经营,例如自来水、燃气、电力;4、重要公共事业,例如公交、地铁、电信;5、重要公益性服务,例如医院、学校、公益;具体内容随着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化,政府也会相应的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对于没有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中自主定价。这里需要注意的,自主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消费者对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格享有知情权。2022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也明确了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也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垄断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大理州美容美发协会的统一涨价通知显然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虽然学术界始终有观点质疑《反垄断法》的实际经济后果,但即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类似理发行业的横向垄断协议也几乎无法实现利益保护的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一般来讲,行业协会的统一限价都会明显高于市场价,也就是通过集体涨价的方式直接薅消费者的羊毛——尤其对理发这种刚需、民生行业来说,行业协会覆盖的商家越多,短期内的不合理获利就越大——这也正是此类行为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原因。

理发行业是一个进入门槛很低、市场容量很大的行业,消费者对理发价格的敏感度也相对较高,随着理发店集体大幅涨价,消费者满意度也必然随之骤降。高价格、低满意度,这样的行业状况对那些潜在的行业竞争者无疑有着强烈的入行吸引力,新入行者几乎无须作出多大创新,只需要在定价上略低于协会限价,就可以马上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而对协会来说,这样的限价要求也很难强制推行和监督,在利益的诱惑下,协会成员偷偷降价、相互背叛的情况也在所难免。

由此来看,大理美发行业协会的这一通知看似霸气,实则是杀鸡取卵式的短视,实在难谓高明,而参与这样的协会行为,无论如何是捞不到好处的。根据(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砖瓦协会”垄断案判决,参与实施垄断行为的民事主体因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被排除在《反垄断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经营者即使因此遭受了损失,也无权要求其他同行赔偿,而只能自食苦果。

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首先,美容美发行业不属于施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五种情形。

很显然,美容美发行业不属于上面列举的情形。不能施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其次,我国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行业协会没有制定指导价的权利。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照法律要求,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指导定价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出行政行为。

相信大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出具通知的初衷是为了行业收费的规范,但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行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无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对行业收费进行指导,更不能做出比如“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限制。

第三、行业协会如果被证实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能面临50万以下罚款,严重的撤销登记。

2010年12月4日修订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规定了很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最高500万元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串通的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是否符合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还需要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后再行判断。根据大理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的反馈,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由民政局注册,属于合法社会组织,目前市监局已经要求整改,民政局也将配合对该组织整改。如果尚未造成价格较大幅度提升或者尚未推行及时止损,也可能免除处罚。

希望各行业协会能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真正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发挥法治价值,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制约并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纪硕律师对“法度law”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可见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的要求也适用于行业协会。

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发布市场价格调整规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制定剪发、染发的参考价,并且规定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的行为,也违反了该地方性法规。

纪硕提到,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定更加细致,更贴合当前时代特点,加大了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将为反垄断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