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9年l0月22日,患者修某华因体检时发现盆腔包块就诊于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盆腔肿物、右侧卵巢恶性肿瘤,术前超声提示10.9X8,9cm、混合回声,不均质包块,有血流信号,盆腔未见积液影像,CT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盆腔偏右叶可见一软组织肿块,病变范围8.4X8.4X9.6cm,诊断盆腔偏右侧囊实性占位,建议进一步增强检查,但被告医院未予患者做增强检查。

10月24日,被告医院予患者行剖腹探查术十单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术中始考虑非妇科肿瘤,临时安排外科上台手术,肿瘤切除过程中损伤髂总静脉,造成髂总静脉裂口长约2.5cm,引发严重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于术中死亡。术后病理提示肿物为平滑肌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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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1、被告医院诊断错误,患者盆腔肿瘤体积较大,不均质包块,有血流信号,但盆腔并未见积液影像,且妇科肿瘤标志物不高,但被告医院仅考虑为妇科相关肿物,未对腹膜后肿瘤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没有请外科、血管科、泌尿科进行会诊讨论,盲目开腹,术中临时组织手术团队、变更手术方案;

2、被告医院在术前没有完善增强CT、MRI等影像学检查,没有确定肿物是否位于腹膜外,以及肿物与大血管、输尿管位置关系,没有会同外科、血管科、泌尿科共同制定最佳手术方案;

3、被告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患者肿瘤体积大,盆腔血管丰富,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势必存在出血风险,但被告医院没有考虑本患者的特殊性,在术前仅备血400ml,仓促进行手术,患者术中发生大出血,临时调配血液,延误患者抢救。

4、综上所述,被告医院术前检查不完善、未充分进行鉴别诊断、术前准备不足,在没有确定肿物位置以及肿物与大血管、输尿管位置关系的情况下,仓促手术,造成骼总静脉大出血,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三、医方观点

鉴定意见书针对过错均有表述,认可鉴定结论,本案应该按照不超过50%的责任承担损失。关于医疗费,原告自行承担的费用医院承担不超过50%;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是原告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不应该被告承担;交通费请法院按照比例认定;

死亡赔偿金原告是农村户口,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再继续主张,如果支付应该按照农村标准支付;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请法院酌情裁定。

四、鉴定意见

x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 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修某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由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五原告预交鉴定费15000元。双方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内容均予以认可。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告知不充分;

2.在术前对患者的肿瘤侵犯范围及与周围组织的关系了解不充分:

3.手术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多次剥离出血后未及时终止手术,存在不足;

4.抢救不到位;

5.患者血管破裂修补止血,不排除再次出血的可能,应考虑再次手术的可能性,病历中未见相关讨论,存在不足。

六、庭审意见

原告主张上述费用按60%责任比例计算,被告主张赔偿比例不应超过50%,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按50%赔偿比例计算。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五原告姜某晨、姜某佳、姜某芹、修某兴、梁某霞医疗费11776.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丧葬费28221.5元;死亡赔偿金77693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2030.7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