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受理投诉原则

(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保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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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源:平安养老险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