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回忆起近半个世纪之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事情,依然非常激动,1973年,戴先生在一家机房做维修工,在那个年代,自己的条件很好,一名年轻的女工与戴先生谈起了恋爱。之后在值班室里,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要他马上结婚,她家条件也不差,便是钱都是她家出,由于戴先生刚从农村返回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环境,就没有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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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女方拿着戴先生的衣服找到了保卫科,称戴先生强奸她,于是,戴先生先被厂里审查了3个月,此后被警方刑拘,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多。就坐了4年的牢没有说法,于是提起了国家赔偿,可是由于超过了时效以及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发生的,相关部门并没有受理案件。事实上,由于案发已经过去了近半个世纪,不要说戴先生了,就连当初追求戴先生的女工,现在也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了,不知道这位老人目前是否健在,是否能够证实戴先生所讲得是不是真实的。

从戴先生所述来看,他称对方是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因为对方逼婚未果,从而控诉自己强奸,那么如果事实如此,戴先生就不是犯罪行为,反而女方还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样,如果女方的控述是真实的,那么戴先生将会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而戴先生此后获得的释放证明写着经教育释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提到,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因此,只要是未经判决的嫌疑人,在法律层面,都是无罪的。但问题是戴先生在看守所被羁押了4年的时间,那么案件是在公安阶段,还是检察院阶段,或者是法院阶段,才能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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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本案发生在70年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以前的规定如何,在1956年的《关于冤狱补助费开支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而如果案件尚未到法院阶段,那么在赔偿层面,也不是法院为赔偿义务人,那么上述规定也是不能够适用的。所以,总体上来看,戴先生索要国家赔偿的诉求,可能会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