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戴某在20岁下乡做知青时,与一位19岁的女工友,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工友认为,戴某要对她负责,于是提出让戴某与其结婚的要求。可是戴某觉得自己还年轻,不想那么早结婚,便拒绝了对方。不曾想,女工友一气之下,报警声称自己是被戴某强奸的。戴某因此被羁押了4年。

虽然戴某4年后被释放,但他并非是刑满释放,而是因证据不足,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戴某说他永远记得自己是1978年5月5日被释放的,因为那是一段“刻骨铭心”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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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称,虽然事发至今已过去50年,但他从没有放弃为自己证明清白的想法。2017年3月20号,他拿到了当年的《释放证明》,但落款时间为1978年5月5日。这一点很重要,这涉及到戴某向国家申请赔偿的时效性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可在两年内行使权利,向主管部门申请赔偿。

注意,上述两年期限是指,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被侵权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除外。

换而言之,戴某想获得赔偿就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否则会因过了时效,而无法申请赔偿。

对此,戴某主张其于2017年3月20号拿到《释放证明》,即代表其系当时才知道的,故其在当年6月10号去提出申请,并未超过时效。

看到这里,大家或许会认为,戴某符合申请条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戴某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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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然,因为《国家赔偿法》是从1995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在该法实施之前的,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在1994年12月31日的发生的案件,均不符合申请条件。

最后,有网友认为,戴某已经71岁,既然已经拿到《释放证明》,就代表自己是清白的,因此事情过去了,就让它过去吧。倒不如,放下心里的包袱,安享晚年。但也有网友认为,有理必须力争。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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