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姚某大棚内的西瓜被偷,约损失2000元。民警查看监控,发现一辆白色宝马车在大棚前停下,3人下车发现有监控便逃离。随后该车又返回,来到未安装监控的大棚实施盗窃。民警将偷瓜的2男1女抓获,3人交代,为寻求刺激趁夜开车偷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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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律释法

2男1女为寻求刺激开宝马偷西瓜,这听起来匪夷所思,却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本案中,开宝马的3人盗窃西瓜,价值2000元,已经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权。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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