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看,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000636)股票,并且在2018年8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案件回顾:2019年11月22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风华高科,证券代码:000636)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证监会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此前,在2018年8月8日,风华高科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风华高科具体信披违规违法行为已初步查明。

经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对风华高科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风华高科构成民事侵权,其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股民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赔减损。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金龙律师会给您发送索赔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即可。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后,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的任何进展律师亦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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