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业银行能否发行股票值得商榷,一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全部业务”不包括股票,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行股票,政府主管部门对货币发行量、控股人等难以监督。外资倘若成为银行大股东可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融风险可能无法控制;南京银行究竟发生了什么?法国巴黎银行成为该行的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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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任何国家发行货币并不“任意”,否则,社会可能出现通货膨胀;商业银行之所以纳入金融监管,其目的之一为国家需要监督货币的流向,例如,贷款在宏观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商业银行为典型的食利阶层,法律仅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债券,其中不包括企业债券;公众可能要问,法律为什么不允许银行买卖股票呢?

股票与债券不同,股票不仅能分配红利,而且可以控制公司的决策权。法国巴黎银行持有的股份倘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对南京银行的决策就有影响力;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2/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不能上市交易,第一大股东需要收购股份。我国股市之所以“震荡”,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大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

多数人可能认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外发行股票。一方面,《商业银行法》为《公司法》的特别法,法律倘若没有规定银行可以发行股票,银行不可以发行股票;另一方面,《证券法》又是《商业银行法》的特别法,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分业经营。问题是,为什么大多数人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股票?

股票市场与商业银行没有关系

一方面,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多数人成为股东可以利用公众存款食利;食利阶层普遍不符合分配正义,《商业银行法》的业务范围不包括股票经营。

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原商业银行为国有资本;国家对国有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有限制性规定,例如,铁路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明显低于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对外发行股份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

南京银行究竟发生了什么?公众可以对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境内的业务范围得出结论。《商业银行法》尽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意味着国家可以不批准外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例如,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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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南京银行发行股票使外资成为股东并不是“个例”;社会没有必要针对南京银行正常人事调整做过多的解读。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是,外资能否可以规避《商业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特别规定,而事实上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法律人不能正确解读《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南京银行谣言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