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酒后骑电动车,凭什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福建厦门,一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时,被交警查获。事后交警队以醉驾为由,吊销男子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允许其重考。男子不服,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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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柳先生几个发小在微信群内,相约晚上一起吃饭、喝酒,大家还不忘互相提醒,一定不要开车来,回家时各自打车才安全。可是柳先生却自认为自己开电动车没事。于是其骑着妻子用来接送小孩的电动车,前往目的地。
可不曾想,柳先生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没有戴头盔,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示意柳先生下车接受检查时,闻到他一身酒气,便询问他是不是喝酒了?柳先生没有隐瞒,说刚才吃饭时是喝了点酒。
既然一身酒气,自然免不了常规操作,酒精检测。随后交警将柳先生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结果显示,柳先生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0㎎/100ml,即系醉驾!
随后交警依法告知柳先生,其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柳先生却不以为然,其当时认为,自己是醉酒驾驶电动车,又不是小汽车,应该没什么事,所以不打算申辩和听证。
可不曾想,交警却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对柳先生作出了处罚决定。即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考。
拿到处罚通知书后,柳先生觉得不合理,其自认为醉驾只针对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没有关系,所以他不服,遂决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柳先生拿出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合格证,主张其驾驶的并非机动车。
本案是行政诉讼,被告交警队负有举证责任,即交警队需拿出证据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举证说明自己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交警队举证称:
首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根据本案现场执法视频与相关证据显示,柳先生当时所驾驶的电动车,是没有脚踏骑行的功能,故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机动车的定义,以及参照柳先生当时所驾驶的电动车的动能与相关数据,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类的摩托车。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田主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听完交警队的辩解后,柳先生感觉自己的胜算不大,但他还想“争取”一下,于是又提出另一个质疑。
柳先生认为,其取得的驾驶证是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C1准驾车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也就是说,柳先生认为,其驾驶交警口中所说“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与其被处吊销C1驾驶证并没有关联,因此其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认为柳先生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其实并没有,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两点非常有说服力的意见:
第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处罚的初衷,是想通过处罚违法当事人的方式,避免其今后一定时间内,再有实施酒驾、醉驾任何种类机动车的可能性。
意思就是说,法院认为交警对于酒驾、醉驾处吊销驾驶证,并非狭隘地指向机动车的某类车型。而是包括所有机动车。
第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定义,是指剥夺违法当事人任何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
换而言之,法院认为,不论持有哪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只要存在违法事实的,违法当事人的驾驶资格,都应当被吊销。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柳先生败诉。但柳先生还是不服,想再争取一下,遂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一审观点观点,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例具有警示意义。即“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中的“车“,可能还包括电动自行车!
(注:图为示意图,与本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