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长期以来,在国际主流舆论界美国一直被视为三权分立的最典型代表,美国当局也往往标榜其司法独立进而沾沾自喜。

可惜美方视若珍宝的司法独立,近来却因为“堕胎权”的存废而在国内引起了巨大争议,乃至令无数美国人直接对其进行了否定。

堕胎权这种似乎不应该存在质疑的权利,为何在美国却面临废除呢?它又产生了哪些恶劣的影响呢?

本文的案例即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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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7月,大洋彼岸的一则新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自诩为人类文明巅峰的美国发生了一件令人难以理解的案子。

据相关媒体报道称,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在不久前因为意外怀孕来到了当地医院堕胎,却收到了惊人的通知。

原来该女孩在几个月前被犯罪分子强暴,恶劣的犯罪使女孩身心遭遇了巨大打击,同时还掩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人们没有想到受害者年仅10岁,却在数周后被确诊为怀孕,而且还错过了法律允许的医疗时间。

当这名10女孩和她的家人意识到女孩怀孕时,却为时已晚,她将因当地的“心跳法案”而被禁止堕胎。

无奈的女孩家人和医生只好去堕胎条件暂时更为宽松的印第安纳州寻求帮助,而是否能成功她们心中也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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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浅见

该事件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因为几日前美国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取消”。

而其根源就要追溯到特朗普执政时期对大法官人选的成功干预了。

众所周知,美国大法官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几乎不可能被弹劾或提前辞退,大部分都是终身任职直到其死亡。

每个党派如果能推动一个与自己意见相近的大法官进入其中任职,那就相当于牢牢地在美国最高司法权部分钉进了一颗钉子。

本次令人难以理解的“司法退步”,便是由于特朗普任职期间成功使一名偏向其党派思想的大法官入职,由此使最高法院内失去了“政治平衡”。

不过本案除了涉及美国政治斗争的恶果外,也与堕胎权本身在美国的争议有关。

堕胎权,作为国内视之为天经地义的权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本不被美国各界所承认。

堕胎在美国的合法化,也不过是1973年才确立的事情,至今也不到50年。

而即便在1973年后,美国各州对于堕胎的讨论以及社会各群体间的矛盾也从未停止过。

能够使堕胎合法化,女权主义者们的功劳不小,著名的罗诉韦德案即是由两名女权主义律师主导,最终撼动了法律做出改变。

在此期间,二战后的自由化思潮更是为最高法院判决添了一把火,最终以七比二的绝对优势使堕胎权合法化。

但事有两面,堕胎的合法化伤害到了保守意见人士特别是宗教人士的感情。

在这些群体的思想中,胎儿即是生命,是上帝的赐福,而母亲在不可能询问到胎儿意见的情况下便将其扼杀,无异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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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应当注意的是,堕胎权当然不是美国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其是当初的美国大法官们从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中逻辑推理出来的

但保守主义者的意见主张,却是出自被明文规定的公民“生命权”,而生命权作为人最根本的权利,是不可能被任何法治国家否定的。

正因如此,一个怪异的矛盾产生了:两方的主张截然相反,却都出自美国宪法,颇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意思。

在这种情形下,自由派一方从女性权益出发,主张怀孕生殖是女性的自由选择。女性既有选择生育的权利,自然也应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

而保守派一方则从胎儿权益出发,认为胎儿不同于物品,属于正在形成的人,同样具有人的基本权益,而人的生命权当然不能被母体自由选择

这两种观点是矛盾双方的主要意见,围绕这两点意见,双方在几十年里唇枪舌剑,又衍生出了无数观点,但总体来说都以女性权益角度占优

因此这次变局在美国主体舆论界是绝难想象的事情,从总统到民众都进行了大规模抗议。

但这次事件也从侧面证明了,即便经历了那么多年的变革,保守派一方的主张仍然从法理上有转圜的余地。

而本文案例中所提到的“心跳法案”,就是这么多年来双方矛盾冲突下所产生的折衷政策。

所谓“心跳法案”,顾名思义就是从胎儿是否有心跳来判断妇女能否打胎。

在各州的规定中的医疗时间一旦错过,而经医生诊断胎儿心脏也已经跳动,那么它将被视为一个“人”而非胚胎,妇女堕胎等同谋杀

事实上“心跳法案”的规定,才是目前大法官们的支持方向,即在绝对禁止堕胎不可能的情况下,允许各州限制堕胎。

我国目前对于胎儿权益,则是遵从呼吸说,胎儿娩出后为活体方可获得公民权益。

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其始终被认定为没有权益的胚胎,只是妈妈的一部分,女性可以任意决定不受限制。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对美国限制女性堕胎支持还是反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