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河北石家庄,鹿泉区上庄镇合头村,发生一起导致疑似8人死亡的事故。据报道称,事故发生原因是因极端天气造成牌楼顶部坠落后,导致多人被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来源:青蜂侠)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么严重的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如果牌楼建成并已验收的,接收单位,即牌楼的管理者需对牌楼的安全负责,如因未能充分、全面履行维修、提醒、注意等义务,而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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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上述建筑物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法律首先想到的是管理者的责任,即管理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没有责任的,否则管理者就要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这些建筑物的管理者如果不能充分、全面履行义务,那对群众所带来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但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因第三方造成侵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这座牌楼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属于村委会的话,那么村委会需要自证没有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第三方责任导致意外发生的话,那么就村委会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注意,如果不是意外,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当然,具体情况要以后续情况通报为准。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在积极抢救伤者的情况下,尽快查清原因,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同时希望大家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即当在恶劣天气时,切勿在外逗留,尤其不能在大树底下停留,这是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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