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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通过低价走私、高价倒卖九价宫颈癌疫苗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近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莉等4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莉、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生产商专供我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疫苗类生物制品,仍共同或分别从香港的诊所机构及相关人员处低价购买,未经国家正常的海关渠道,没有采取国家疫苗制药规范的保护和流通措施,通过“水客”以客船或货车夹带的方式,将九价宫颈癌疫苗走私到深圳市。被告人在微信、QQ等平台的“宝妈群”“单身群”发布疫苗接种信息寻找到买家后,通过冷链快递邮寄到上海、天津、柳州等城市,完成走私和销售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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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被告人徐某莉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942支,涉案数额98.98万元,获利数额5.27万元;被告人向某炎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955支,涉案数额99.99万元,获利数额5.94万元;被告人潘某锋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612支,涉案数额63.5万元,获利数额8050元;被告人廖某辉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315支,涉案数额32.64万元,获利数额7500元。2021年4月24日,4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案发时,海关缉私部门查扣涉嫌走私尚未销售的九价宫颈癌疫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莉、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九价宫颈癌疫苗生物制药,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徐某莉作为组织、参与走私活动的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以开展公司经营活动的名义,组织员工联系疫苗货源并提供购买资金,将非法获利在公司内分配,主导共同走私犯罪活动,系主犯;被告人向某炎负责联系“水客”走私通关、向买家寄发疫苗,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潘某锋居中转交钱款、传递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廖某辉在其参与走私的一起事实中系主犯。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退出全部赃款。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广西海关反馈,该案系广西首例跨境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