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站在“人权”道德制高点上的美国,就是这样给予女性人权的?

试想一下,当女性因被强奸而怀孕,法律却不允许她堕胎时,谁才是最高兴的人?当然是那个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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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名受害的女孩被法院拒绝时,甚至无数施害者以及潜在的施害者都在窃喜。

对这个女孩而言,10岁还只是个孩子,仅仅上小学四年级而已,人生尚未开始。她遭遇了人生的灰暗,现在她想将这些灰暗抹去一些痕迹,好帮助自己遗忘和重生。

但是!美国的法律坚决地告诉她:你不能遗忘,不仅不要遗忘,你还要接受眼前的一切,并带着那些不管你愿不愿意接受的事实过一生。

对于一个刚遭受身心创伤的小女孩而言,这无疑就像是对着她的身心,又狠狠砍下一刀。

或许这名小女孩可以换个州,去解决堕胎问题。但关于美国法律中的这些条款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不知道法律的制定者,是否征求过大部分女性的意见?是否真的做到了尊重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