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苏州姑苏区平川路彭某鑫(男,22岁)驾驶轮式挖掘机行驶至该路口时闯红灯,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杨某丽(女,26岁)相撞。彭某鑫未下车观察,误判被撞人员情况,采取倒车措施,致杨某丽受到碾压。杨某丽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彭某鑫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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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车祸猛于虎。彭某鑫驾驶挖掘机闯红灯,在撞倒电动车车主后,竟然错误地倒车,最终酿成悲剧,实在是令人气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彭某鑫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驾驶人至少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法定结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符合交通事故的伤亡后果立案标准。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人员伤亡符合法定标准之外,还要求肇事机动车司机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本案中彭某鑫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要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因此涉嫌交通肇事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某鑫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取决于挖掘机的车主是不是彭某鑫本人。如果涉案挖掘机属于公司所有,彭某鑫根据公司的安排开车,那么他的驾驶行为属于履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如果彭某鑫自己是货车车主,但是挂靠在公司名下,那么彭某鑫和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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