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对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KEVIN P. BRUEN案的裁决。

这份裁决在全美范围内受到了来自左派政客、媒体和活动人士的强烈批评。一些国家的社交媒体和热搜上,也有对此案的误导性报道。

不过,这起裁决的热搜并没有持续多久,甚至还没有开始滚动播放起来,很快就被6月24日公布的那份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和Casey案的裁决盖过了“风头”。

有几位读者问我对这个裁决的看法,我想,既然这么多人问,说明大家还是很关心的,那我干脆就写一篇吧。

如何写起呢?既然是最高法院的裁决,那么这篇文章就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为准。任何别的资料,无论是民主党对此裁决的谴责、还是共和党对此裁决的欢迎,我都不会引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严刑峻法

1905年,纽约州颁布法律,规定16岁以上的人,在没有警方许可的情况下,于城市和村庄内携带手枪、左轮手枪和其他枪支,属于轻罪行为。

到1911年,纽约州颁布了《沙利文法》,进一步收紧了持枪的规定。

1913年,纽约州修改了《沙利文法》,规定申请持枪许可的人,必须得有“良好的道德品质(good moral character)”和“正当的理由(proper cause)”。

因此,纽约州对持枪权的限制可追溯到1900年代,

在纽约,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无证持枪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情况达到了重罪标准,则可判处最高可达四年的刑期与5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违法情况是轻罪,则仍可判处一年刑期与1000美元的罚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而如果在家外或办公场所无证持有上膛的枪支,则最高可被判处十五年的刑期。

模糊标准

在纽约州的严厉法律下,想要获得室内室外的持枪许可,申请人就必须要向当局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正当的理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纽约州的法院,对什么是“正当的理由”作了界定:对自卫有特殊需要,而且是区别于一般社区的特殊需要。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又是特殊需要呢?

在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生活或工作的人,他们的自卫需要是一种特殊需要吗?根据常识,我们会觉得是,但是纽约州觉得不是。

纽约州的判例认为:当一个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具体的威胁、袭击,或其它特殊危险,或对其生命和安全有反复的威胁时,这个人的自卫需要才是一种特殊需要,他的理由才是正当理由,他才能获得用以自卫的室外持枪许可。

然而,纽约州的法庭判例所确定的这种标准仍然是模糊的、非量化的、非客观的。因此,一个申请者能否如愿拿到室外持枪自卫的许可,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当局官员的自由裁量。

如果申请者被拒,他也很难获得司法救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正是由于标准的模糊,所以,绝大多数申请户外持枪许可用以自卫目的的纽约人,都失败了。

在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阶段,代表纽约州出庭的纽约州首席检察官被大法官问道:“如果一个普通人每天晚上下班后,要经过一片黑灯瞎火且犯罪活动猖獗的街区才能回到家。然后这个人向当局申请户外持枪自卫许可,她对当局官员说:'这片地区有很多抢劫,我害怕得要死’,请问这位申请者能够获得室外的持枪自卫许可吗?”

面对大法官的问题,纽约州的首席检察官回答道:“通常来说,不能。”

“通常来说,不能。”

这就是纽约州在模糊标准下,面对室外持枪许可申请者们的通常做法。于是,绝大多数的申请者都拿不到许可,而如果无证持枪,则后果非常严重。

案件原由

纽约州有两个守法公民(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用了“守法”一词来形容他俩),分别叫Koch和Nash,两人申请了室外持枪自卫的许可。

不过,纽约州的主管机构认为两人均不能证明自己自卫的理由是“正当”的,因而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只给他们颁发了一个有限的持枪许可,仅可用于打猎、打靶等。

Nash后来以自己邻近社区有大量的抢劫案、治安状况差为由,要求取消对他所持许可证的限制,但是他的要求再次被驳回。

Koch所面临的情况,也与Nash大差不差。只不过,他要求取消限制的理由,是他有安全持枪的丰富经历。我们很容易想到,在当局官员看来,Koch的理由更加不“正当”。

于是,两人一气之下,便将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纽约州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地区法庭与联邦上诉法庭的判决均支持了纽约州,于是两人一路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最终判决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这样写道: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意思是:一支组织良好的民兵,对于维持自由州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

最高法院认为:持有和携带武器(keep and bear arms),意味着在室内外均可以持有和携带。宪法条文中,没有对家中与公共场所的此类权利做出区分。而携带(bear)的意思,自然而然就包括了“在公共场所携带”的意思。

将“携带(bear)”的定义,局限于在“家中携带”,将使得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可行的自卫权失去其一半的作用。

在公共场所持枪自卫的权利,不是一种“二等权利”。对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不当的限制,是说不通的。

最高法院举例说: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如果一个人想要发表不受欢迎的言论,他直接发表就可以,而不用向政府表明自己有特殊需要,以获得政府的同意后才有权去发表此番不受欢迎的言论。最高法院还用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做了此番举例。

所以,最高法院最终以6比3的裁决结果推翻了地方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判决。6位保守派大法官投赞成票,3位自由派大法官投反对票。判决书由第二资深的托马斯大法官撰写(首席大法官无论任职时长,均为最资深大法官)。阿利托、卡瓦诺、巴雷特大法官都撰写了协同意见。

判决书认为:纽约州要求申请者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后才能取得室外持枪自卫许可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因为这个规定阻止了守法公民行使其出于非特殊需要的自卫权,而这个权利是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认可的。

影响范围

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具有什么影响呢?

没多大影响。为什么?有两个原因:

1)最高法院并不是要取消各个州的持枪许可制度,而是取消要求申请者证明自己行使自卫权时必须具有“正当理由”的制度。

2)大多数的州只要求申请者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就行,而不是像纽约州这样,要求申请者必须有“正当理由”。

从第一点来说,各个州的持枪许可制度还会继续存在,但前提是,各州不得要求申请者必须有“正当理由”。

因为,对于何谓“正当”,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它是模糊的,不可量化的,不客观的。

这个规定本身就是“不可知”的。“规定不可知,则威力不可测”。

在“正当理由”的制度下,绝大多数的申请者都被当局拒之门外。纽约州的首席检察官在回答大法官的问题时,说得很清楚:在纽约州的“正当理由”制度下,一个每天晚上通过黑灯瞎火、犯罪活动猖獗的街区回家的下班女性,是申请不到户外的持枪自卫许可的。

从第二点来说,全美范围内,只有包括纽约州在内的六个州和哥伦比亚-华盛顿特区才有对申请者的非客观要求。也就是说,只有这六个州和哥伦比亚-华盛顿特区会受到最高法院6月23日关于持枪权的判决的影响。

另外的五个州是:加州、夏威夷、马里兰、马萨诸塞、新泽西。

而有43个州,虽然有持枪许可制度,但是在这些州,申请者要获得许可证,只需要达到白纸黑字的客观标准即可。只要达到了客观的标准(比如年龄、无犯罪记录等),当局就无法拒绝人民对户外持枪自卫的许可申请。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这43个州也就没有任何影响。

总结

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要求各州的持枪许可制度,不得对申请者设置非客观的条件限制,不得使当局在面对申请者时,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因为这将使得当局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其实,在户外行凶的枪支犯罪者,是不需要户外持枪许可的。他都要带枪出去犯罪了,有没有这个户外持枪许可,又怎么样呢?难道他要先确保自己把枪带到户外的行为是合法的,然后才出去制造枪击犯罪吗?

请注意,并不是只有申请到户外持枪许可后,才能拥有枪支。许多没有这个许可的人,也拥有枪支,因为他们拥有室内的持枪许可、或者拥有受限的户外持枪许可(仅能用于打猎、打靶或安保)。

所以,申请户外持枪许可的人,基本上,都已经拥有枪支了。

一个飞车党是否要抢劫行人的手机,与他的驾驶证是否准驾摩托车,是没有关系的。

纽约等六个州的规定,只会使得守法的人无法在室外带枪自卫。而无法阻止犯罪者把枪带到户外行凶,这是很好理解的。

这也是为什么有43个州没有对申请户外持枪许可设置一个“纽约州标准”的部分原因。

最后再次重点强调:别信热搜和营销号的报道,最高法院没有取消户外携带枪支的许可证制度,只有六个州和美国首都受到了这次裁决的影响。因为这几个地方,对申请者设置了一个模糊的、非客观的标准,这些标准提高了守法公民获得户外持枪自卫许可的难度,而对犯罪者却起不到阻止作用。而且,这些非客观标准,也使得申请者们有可能面临当局的歧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