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至29号,休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21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关联犯罪案并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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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黎某先后邀集被告人奚某飞、王某、余某、程某良等人在安徽省芜湖市、宁国市等地帮上线孙某进行“跑分”业务。黎某安排奚某飞负责芜湖市“跑分”点;安排王某、余某负责在芜湖市、宁国市“跑分”点使用银行卡、手机微信等接收、转移上游犯罪资金;安排程某良负责联系、组织人员到“跑分”现场提供银行卡、手机及刷脸认证,帮助上线转移资金。被告人李某、李某2、凌某、刘某伟、周某辉、吴某斐、钟某旺、姜某、胡某光、吕某宝、戴某锋、吴某敏、查某威(另案处理)、戴某胜先后到上述“跑分”点,将银行卡、手机等交给操作人员进行“跑分”,并在现场配合刷脸认证,涉案银行卡总进账约2909万元,其中涉关联诈骗资金约427万元。

2021年7月下旬,被告人汪某、黄某、姜某、谢某海、吴某斐、祝某杰商议在帮上线“跑分”时采用挂失银行卡的办法,将卡内资金盗走。汪某、黄某安排吴某斐、谢某海、姜某办理银行卡跟随程某良前去六安市霍山县“跑分”,并和祝某杰开车前去接应,同时通过微信绑定吴某斐、谢某海、姜某的银行账户关注余额。汪某、黄某等人在发现姜某中国银行卡内余额为15.4万元时,立即安排谢某海打电话挂失姜某中国银行卡,安排祝某杰打电话给姜某干扰操盘手操作手机,让姜某、吴某斐逃离“跑分”点。事后姜某通过到银行解除挂失等方式将该15.4万元转出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奚某飞、王某、余某、程某良、胡某光、吕某宝、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戴某胜、戴某锋、钟某旺、吴某敏、吴某斐、李某、李某2、凌某、刘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汪某、黄某、姜某、谢某海、祝某杰、吴某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防范网络电信诈骗要做到“三不要”,一是不要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不相信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二是不要透露,不向对方透露个人、家庭身份信息,如有疑问,可向公安求助咨询或向亲朋好友核实情况;三是不要转账,绝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万一被骗要做到“两要”,一要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会进行止付、查询、冻结等措施,尽最大可能为被害人挽回损失;二要保存证据,包括转账凭条、网银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提供得越全面,案件侦破的几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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