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星视频报道: 6月27日上海,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停在单元楼门口的摩托车,被一名行动不便的70的老人故意推倒。 车主称这辆车车价在6万左右,车上有多处刮痕,后视镜和风挡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定损为7000多。 小伙辗转找到当事老人,对方虽然口齿不清,但并不否认车是自己推倒,而且态度十分强硬。之后,小伙分别向居委会和民警反映了情况,但得到的答复都是很难让对方直接赔偿。 车主了解到,老人多次破坏他人财物,居民苦不堪言,事情也无法得到解决。有网友建议车主自认倒霉以后多注意,也有网友表示不应忍气吞声。 车主称,他了解到老人虽然独居,但实际是有监护人的,他会尝试用法律手段维权,不仅是为自己发声,也是为整栋楼和附近居民发声。

警方说她是精神病患者,不知道是基于什么,是基于以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但这种之前的认定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对于精神病患者在犯罪时精神状况到底如何,还是需要进行鉴定的,以确定她当时到底是不是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算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像这种经常破坏他人财物的,难道不该送去进行强制医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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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家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家人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是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也是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的,即使自己不能承担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为什么在老人多次损坏他人财物之后也未进行补救措施?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家人及政府机构为何未采取强制医疗手段?

儿子,晓得什么叫“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了吧?建议找个70岁的大妈报复回去,老人有监护人的,监护人小轿车、电动车、三轮怎么的至少得有一个吧? 让大妈拿板砖拍回去!拍一砖给20,挡风玻璃拍碎了加50! 要用魔法打败魔法! 以后等我70岁了,就出去创业,专门摆平这种难题,这不比“外国人帮报案”好使?

我不知道这算是好事儿还是坏事儿。 原话是:你也不用抱太大的希望,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她已经没办法处罚了。 我觉得遇到这种场景,我一般就怂了,因为我知道,法律的武器自己举起来,太重了。 又耗时间,又耗精力,还非常挑战专业能力,一句话说不好,就会有无数法律人用法条怼脸,尽管他们也知道,列法条不像是喊口诀,没办法做到言出法随。 我们可能知道,刑法对于满了75岁的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完全不处罚。 又如何? 因为警察说错了法条,他会受到惩罚么?

举着刑法小本本,就能让老人伏法么? 到最后,还是舆论倒逼,而舆论倒逼,本身也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一种体现。 用魔法打败魔法,全民律师加法师。 好,现在车主,不光是要追究老人的责任,还要搞一波投诉和行政复议,工作量暴增。 我们可能还知道,虽然老人可能无法或者耍赖皮不想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可以来。 但是谁去找监护人呢? 神探福尔摩斯,私家侦探,还是被投诉的警察叔叔。 老人的财产理论上可以用来赔偿,但是谁去冻结老人的财产进行赔付,老人如果没有银行卡怎么办。 道路,都是有的,合法合规合理合情,但是走起来泥泞不堪,于是万事才有和解的可能性,也让绝大部分的事情最后变成了和解。 当法制变成一种非常繁复的场景的时候,职业律师的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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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武器太重,没关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美国现在就是这个情况。 从2019年开始,美国法律服务业就创收了2万亿人民币,而且出现了穿越经济周期的能力,不论经济好还是经济不好,都稳步的超过美国GDP增量,昂首向前。 所以当车主说,自己会尝试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时候,我想他已经选择了请专业律师来做。 最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车损一万,律师费一半。 我不是说律师不该赚这个钱,反而觉得现在国内律师费很多都太低了,只是想说,配套的法律体系更多的还是从「弄坏多少赔多少」的角度出发,缺乏了惩罚性的赔偿,这会导致走专业法律服务的路线变成一个亏本事儿。

到最后,争的就是一口气。 就像是车主说的,是为整栋楼和附近居民发声。 走法律途径仅仅是为了发声,内核还是伤感的。 尤其是当这位老太婆还是个多次破坏他人财物的惯犯的时候,夹杂在中间的,是知道事情是怎么回事儿但是不想动或不能动的社区,不想处理或不能处理的警察,写的言之凿凿但是没人来实践的法律。 难怪我小时候家族给我安排的路线,是混社会呢。 当年还觉得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现在看来,是具有了穿越时间周期的古朴智慧。

如果她是精神病,她的家属需要赔偿。如果她不是精神病,这个损失金额已经达到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追诉标准,老人得判刑,并且她的犯罪记录会影响三代人的政审。 另外,我国没有老人犯罪不处罚的规定,75周岁以上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老人的精神情况,则必须由符合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判断。 所以,你和我说别抱希望,我都觉得可笑。记得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要求必须给受案回执,调查后必须给一个书面答复,明确立案还是不立案。

我其实不是非常理解 抓“抓了100多只癞蛤蟆的农民夫妇。” 抓“花190元买绿鬣蜥的男子。” 抓“花750元网上买狐狸的男子。” 警方对于这些可能会引起争议的案子,为啥干得那么积极。 而对于这种非常明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就“别抱希望”了? 所以,警方处理案件的优先顺序究竟是什么? 保护癞蛤蟆、壁虎这些“三有动物”,警力充足;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抱歉,“别抱希望”。 能不能对待人和动物,一视同仁。 人也需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