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貌”就像是火,总有飞蛾不顾一切靠近,自己粉身碎骨的同时,也会将灯芯彻底熄灭,浙江金华2016年12月的那天晚上,俞某与吴平狭路相逢,然后俞某成了河边一具不着寸缕的女尸,吴平坐在审讯室里笑出黄牙:“要怪就怪她生得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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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事情到底是怎么变成这样一个鲜血淋漓的悲剧的,则要从开头说起,俞某本是离异带着儿子的单亲妈妈,因为一个人实在辛苦,才会接受他人的介绍和刘先生相识相恋,起初是有情饮水饱,但住在一起以后,各种问题就凸显了出来,他们常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彼此埋怨。

那天晚上可能是俞某指责刘先生回家太晚,也可能是刘先生觉得俞某管得太宽,具体的,刘先生也记不清楚了,反正是一些吵了就忘的琐碎,所以当俞某摔门而出的时候,他也没有担心,觉得等俞某消化完了,自己就会回来,谁知道一直到第二天都没有看到俞某的身影。

因为那天晚上,失魂落魄的俞某走在街上时,迎面遇到了跟朋友喝完酒,准备回家休息的吴平,俞某看了吴平一眼,没有在意,吴平却觉得眼前一亮,俞某那瓷白的肌肤、桃花似的的眼睛,像个钩子一样,让他痴迷不已,他转了个身,跟在了俞某身后。

急促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俞某似乎感觉到了危险,突然拔步狂奔,但是仍然没有跑过吴平,他从身后直接拽住了俞某,不顾她的挣扎,将她拖到了偏僻的河边,在丛林和夜色的遮掩下,利用绝对的力量优势,钳制住了俞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事后,还没等俞某松一口气,他又想到俞某已经看到他的脸,顿时迟来的惧怕攫取了他的心神,为了不让这件事败露,他恶念丛生,决心把俞某杀害,于是在俞某啜泣之时,吴平双手掐住了俞某的脖子,在俞某不敢置信的目光中,他死死掐了十几分钟,俞某就这样死了。

仅仅是这样吴平还觉得不够,他又找来几块大石头,用俞某的衣服绑住,将她沉尸于河中,再逃之夭夭,他以为自己算是神不知鬼不觉,却不知道刘先生第二天就报警了,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推测她已经遇害,在排除刘先生作案嫌疑之后,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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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俞某的尸体竟然从河中浮了起来,飘到了河边,被人发现以后报警,警方通过俞某脖子上的勒痕,和身上捆绑的痕迹,确定她是被害而亡,同时提取了俞某体内的男性DNA,调查了附近的监控,确定在某一时段出现在俞某身后的吴平有着重大作案嫌疑。

几天以后,警方前往贵州,将躲在老家的吴平一举抓获,起初吴平并不承认自己杀害了俞某,在警方展示了DNA证据以后,他也并无悔意,还把一切都推到了俞某的头上,只强调说自己那天喝醉了,有错的是俞某长那么好看,还大半夜出来瞎逛。

但俞某就算是天仙,也不是他犯罪的理由,晚上出门这更不是俞某的过错,吴平无论如何已经因为不顾俞某意愿将其QF从而构成QJ罪,QJ以后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将其掐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相关法条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6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次数和人数、手段恶劣程度确定最终量刑,俞某的情形在此量刑幅度内。

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圣母溺婴、帮助杀人、义愤杀人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及手段恶劣等杀人行为为情节严重,一般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要看的是案件有无从轻情节,仅以该案来看, 这不是恩怨情仇、是非矛盾导致的案件,属于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偶然性事件,不存在适用不死刑原则的情况,吴平悔罪情节不明显,求得谅解情绪不高,数罪并罚之下,应当判处死刑。

当然以上仅为参考,仍然以现实的判决结果为准,遗憾的是吴平的判决结果由于媒体没有跟进,相关部门并未特意进行披露,因此暂未能知,但可以相信的是,他一定获得了应该承受的惩罚,一定为他那个夜晚见色起意付出了应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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