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是做生意的,客户通过物流给她寄了貂皮,价值20550元。信息显示已到快递站,她却迟迟没收到,一询问才知道出事了。她这个价值2万的商品,竟然被快递站工作人员,当成垃圾给扔掉了。
代女士这件貂皮,是客户6月7号从辽宁寄回的,通过物流信息显示,2天后就达到了宁波,可是她一直等到6月13号,快递都没有进行派送,她就觉得很奇怪,就联系了快递站,对方先是查找了一番,并没有发现代女士的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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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女士向其提供了单号和包裹图片,对方查看监控后,才发现她的貂皮,在6月11号下午,被当成垃圾给扔掉了。
随后双方赶紧去查找,到垃圾场调取监控,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太久了,找回来的希望很渺茫,物流公司表示,已经上报丢货,让代女士走理赔程序就行了。
既然货物丢失已成事实,代女士也只能接受,等待物流公司的理赔,可是等来的回复,却让她气愤不已。

6月28号,物流公司给出理赔方案:
“由于代女士没有保价,所以,只能赔付3倍运费,也就是赔代女士300块钱。”
这样的即使,让代女士无法接受。我认为,貂皮的丢失,完全就是快递站疏忽导致的,所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客户来承担。
《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物流公司给出的3倍运费赔偿,就是根据的这条规定,规定是没问题额,但是这里却有个疑问,物流服务适用于《邮政法》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邮政法》的适用对象是“邮政普遍服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
邮政EMS专递适用于邮政法,通俗点说,邮政法基本限于我国邮政系统,即国有的邮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而非公有制的普通快递公司不适用于此法,出现纠纷属于民法典中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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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付了运费,就和物流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到客户手中,但是这件事中,快递站的失误,导致物品丢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规定: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的实际价值。所以,代女士可以提供貂皮的价值证明,

最后,代女士表示,若物流公司处理不能让她满意,她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而物流公司则表示,会与快递站协商赔偿问题,争取让代女士满意。
这件事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快点站搞丢了2万多块钱的物品,仅仅赔偿300元,这换做谁都无法接受。物流公司要做的,就是尽量协商赔偿问题,而不是拿保价来说事,只愿意赔3倍运费,难道不保价,货物就可以随便扔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