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近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细则》提到,“双通道”管理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按照《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执行,共包含291个药品,其中有效期内的谈判药品275个。后续将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保支付、结算机制。一是在医保支付方面,参保人符合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按参保人门特病种待遇的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待遇。二是在结算机制方面,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明确各种情形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结算方式。

《实施细则》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供应保障。“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是主体,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可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医生名单等资料,备案纳入 “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处方流转信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提升药品的可及性。

《实施细则》明确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的具体遴选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遴选有关工作,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需求确定“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数量,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为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市场有序竞争,首次遴选不超过18家(金平区8家、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各2家,濠江区、南澳县各1家),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最终控股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在市域内确定为“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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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