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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现金券可以直接抵扣相应物业费,是很多小区开发商吸引购房者、抵消房屋问题等常用的手段。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因物业费抵扣问题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承办法官运用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业主方持有的物业费现金券具有抵扣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朱某、徐某在开平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于2018年5月收楼。同年7月因房屋维修问题,经与开发商协商,朱某、徐某获得一张价值为5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作为抵扣补偿。12月,开发商向小区业主派发福利,朱某、徐某又获得价值为4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一张。物业公司在抵扣5000元物业费后通知朱某、徐某结清欠下的物业费。

朱某、徐某

我们没有拖欠物管费,因为我们还有4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没扣完,你们物业应先从该券中抵扣。

物业公司

我们跟开发商沟通,开发商表示此前已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免除了你们5000元物业费,不再认可这张4000元的物业费现金券,所以不能再减免4000元物业费。

双方协商不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朱某、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800余元和违约金500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物业费现金券是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免费发放的,是其自设义务的行为,依法对自身产生法律约束力。朱某、徐某使用第一张物业费现金券得以免除5000元物业费实质是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的补偿,与其后赠送的4000元物业费现金券并非同一性质,加之无证据证实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特别约定,免除了该5000元物业费就不再享受4000元物业费现金券的优惠活动。另外,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属关联公司,物业费的优惠活动属双方的内部约定,应由双方就具体问题协商处理,且物业公司对同一小区其他业主持有的物业费现金券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物业公司亦应认可朱某、徐某持有4000元物业费现金券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最终,依法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物业现金券是开发商对准业主、现业主物业费减免的一张承诺和权利的凭证,只要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使用该凭证就应当得到承诺兑现,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弘扬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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