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时年13岁的女儿被二婚的丈夫蒋某银性侵,重庆梁平区柏家镇女子刘某会在2020年7月9日凌晨将在床上睡觉的蒋某银锤杀。 案发718天后,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蒋某银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欲奸淫继女,确属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因遭到刘某会极力阻止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虽然蒋某银扬言天亮后将当众强奸继女,但该扬言并未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女儿,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补充一下:女子丈夫过世,独自承担一对儿女以及失明公公和患病婆婆的重任,二婚丈夫是入赘,12年再婚,结婚后常年家暴女子、继子继女以及公婆,在19年强奸继女未遂,并扬言要让继女成为小老婆。案发当晚23点开始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的时间内,二婚丈夫持续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强行与女子的女儿发生关系。在被女子制止后对其拳脚相加,并叫嚣第二天早晨要在大门前的公路上强奸其女儿。

这个案件比较罕见,案情离奇,恐怕很多证据只有口供。没看到卷宗前,我无法信服, 这个男的是上门女婿,传统属于地位比较低的那种。可以注意到,文章提到的“公公”是姓龙的,也就是前夫的爹。这男的相当于接了前夫一家的盘,是一个人,面对前夫一整家甚至一整村,按理说应该是家庭地位底下。但凡高点,早就搬出来了。可按描述,竟然能欺负他一家。还能打前夫的公公,把他赶出家???在我们那,上门女婿和岳父(此处是公公)有冲突,岳父一句话,村里十几个人帮他。毕竟都是一村人,谁没几个亲戚。还能干受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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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犯罪情节过于蠢。见过多少案例,这种侵犯继女的,都是在无人或说服亲妈的情况下进行。因为这样才能得手。但他竟然当着亲妈面前。这不笨吗?更离奇的还要把孩子拖到马路上当众xx,这在2022年敢这样做,如果不是疯子的话,只能是傻子。从女方供述看,说不确定男方睡着。这男的要是没睡着,她能打过?从无法确定睡着,有明显自己想脱罪的趋向。因为“男的没睡着”就是“危险还在急迫中”,就可能会被认定正当防卫并丝毫不过当。从这点看出,这女的很懂法或者有高人指导。当然,还有千篇一律的,【我当时想杀了他后,自杀】。太多杀妻死夫案,犯罪嫌疑人都会这么说。都听累了。关键有的人还真信

刘某会说来命苦,同原先的丈夫龙某感情甚好,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与公公婆婆一起三代同堂其乐融融。哪知天有不测风云,龙某在上海打工时命丧车祸,遗憾的是肇事司机未找到,刘某会只得自己花几万元将丈夫尸体接回老家。 从此,带着年幼的儿女和身残体弱的公婆一起,刘某会成为了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和顶梁柱。

农忙时,由于忙不过来,经人介绍认识邻村的现任丈夫蒋某银,还没了解清楚对方性格,就让其入赘当了上门女婿。 谁料婚后不久,蒋某银便暴露了本性,不仅无故对刘某会家暴,欲侵犯其女儿,更持锄头将刘某会公公的手打伤,构成轻伤二级,将婆婆的嘴撕扯至穿透伤,至今无法正常吃东西。 回归法律问题,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刘某会锤杀丈夫蒋某银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

一般来说,认定正当防卫,就需要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5个成立条件。包括现实的不法侵害,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以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的刘某会在凌晨4点锤杀丈夫,虽然据刘某会称并不知道当时蒋某银是否在睡梦中,但公诉人还是认为,虽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但蒋某银已经睡着,犯罪已经终止。刘某会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判断,应以被侵害的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的威胁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威胁法益。

蒋某银在凌晨四点俯卧在沙发床上不动,确实是属于不法侵害已经自动中止的情形,刘某会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锤杀的反击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刘某会的杀人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中的时间条件。 但是根据今年两高一部印发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据刘某会供述,事发当晚,蒋某银从23点开始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的时间内,持续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强行与刘某会的女儿发生关系。在被刘某会制止后对其拳脚相加,并叫嚣第二天早晨要在大门前的公路上强奸其女儿。 如果刘某会的供述属实,那么从表面上看虽然蒋某银的不法侵害在凌晨三点暂时停止,但是根据蒋某银叫嚣的话语以及以往残暴的性格可以判断,蒋某银的不法侵害仍旧有持续的可能。

此外,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按照民众的一般认知和感受,不能以冷静的第三人视角来判断。需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认定。 本案中的被害人蒋某银入赘刘某会的家后就常年对其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多次企图侵犯继女,并至家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这时,不应苛求刘某会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蒋某银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作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正确判断,而应注重查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以维护正义与公平。故此,笔者认为刘某会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被杀的男人明显是长期家暴,甚至还欧打别人,奸y幼女。 被虐待的妇女长期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创伤,做出应激的行为,当天女儿还被强了,出于保护自身和女儿的目的,甚至还要考虑反击是不是要防卫过当??这感觉太不可思议了。 法院居然判定为 不是正当防卫? 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为什么判3缓3 ? 难道就是因为她自首了,她受到迫害了? ~~~明显知道是正当防卫才判邢的那么轻,但是为什么说不是正当防卫 那谁知道 ? 如果,我们身为父母,子女,连对自己和亲近的人发生生命危险去保护 ,都不能算正当防卫 那什么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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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脆束手就缚好了 ,不然 把对方打残了,打伤了,岂不是坐更久,外带赔钱啊? 对于长期受到精神和肉体虐待的人,居然还要要求对方别防卫过当,这种事情,近几年不知道听到几次了。 此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别人打你,侵犯你的时候,别还手,不然轻则赔钱互殴拘留,重则坐牢。 别人强你的时候,你应该别还手,不然打死了要坐牢,不打死,可能会被对方弄死。温顺点被强完了事后再报警 ,因为这可能是自己受到的伤害最小,而且对方又能被惩罚的最好方式。

多数普通人认为,为了保护幼女不被继父强奸,直接锤杀与暂缓锤杀强奸犯并没有本质区别;公众可能要问,司法人员与普通人的观念为何不一致,从而认定为有罪?司法人员没有认识到一体化正当防卫规定在现行《刑法》条文中。 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尽管规定了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对应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较少。

1997年《刑法》(简称现行刑法)增加了特殊正当防卫,其中,对正在行凶的暴力犯罪,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便是一体化的正当防卫。 旧刑法仅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重伤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人需要追问,特殊正当防卫为何将重伤、故意伤害致死描述为“行凶”? 一方面,成年人未预谋的暴力犯罪,其实施犯罪时的辨别能力与未成年人“相同”,或者“相当”;

另一方面,特殊正当防卫将重伤、故意伤害致死改为行凶意味着,现行刑法有一体化特殊正当防卫的概念。 一般正当防卫包容轻伤,例如,制止他人盗窃,侮辱妇女等,造成侵害人轻伤的,属于正当防卫。问题是,司法人员怎样判断特殊正当防卫呢? 对特殊正当防卫的判断包括以下方面:一方面,不法侵害人实施故意杀人、重伤通常由殴打“升级”而来;另一方面,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通常由追逐、殴打演变而来;最后一方面,不法侵害人反抗实施的伤害可能直接引起防卫人的暴力伤害。

特殊正当防卫使用了行凶一词,其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将不法侵害人实施故意杀人、重伤的“前行为”纳入特殊正当防卫的范围;另一方面,不法侵害人因反抗而对防卫人实施的一般殴打、暴力殴打也纳入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范围。 特殊正当防卫在现行刑法中设立的目的之一为,正当,或者正义行为不能向非法行为让步。多数刑法理论在归纳特殊正当防卫概念时“套用”了一般防卫,一体化正当防卫制度被刑法理论所“覆盖”,或者“粘贴”。例如,云南退役女兵反杀案倘若没有网络舆论的力量,一体化正当防卫制度可能不能适用;本案的国家赔偿可能影响着重庆锤杀丈夫案的定性。 无论是一般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均有适时性规定;适时性规定在现行刑法中的表述为“正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