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穷死不卖看家狗,饿死不吃耕地牛”在农村有院子的人家在院中养一条看家狗是极其正常的,既可以看家防盗,又可以聊以慰藉做个伴。家住广州的赵某也在家中养了两条看门狗,因为工作原因,他大多数时间都在外面漂泊,就指望着两条狗看门,为此,他还特意让自己的邻居帮忙照看。

某天晚上的凌晨三点左右,在外面出差的他突然接到自己邻居的电话,称家里出事了,狗咬死人了。赵某以为是自家狗跑出去伤人了,赶紧开车匆忙跑回家,发现自家门口围了一圈人在看热闹,警方已经将尸体拖走,但现场依旧一片血腥,自家的两只狗口吐白沫躺在角落,没有声息。

警方将赵某带回警局接受调查,从警察的口中,赵某才了解了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被赵某家看门狗咬死的那名男子名叫田某,就住在隔壁村子,是个惯偷,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依靠第三只手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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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当天晚上,田某一连闯进了几户农家进行盗窃,一晚上过去收获寥寥无几,不甘心的田某来到了赵某家门口,看着高墙大院,听着里面两条狗的狂吠,想着“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去别的地方找来两块骨头,放了点老鼠药,从围墙上扔了过去。

等待许久后,田某发现狗已经没了声息,觉得自己的计谋成功了,于是找来踏脚的东西从墙上翻了下去,谁知,刚一落地,田某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对,狗确实是吃下了骨头,但药效还没有完全发作,两条狗只是有些虚弱,看见田某闯入,直接扑了上去。在狼狗的撕咬中,田某发出剧烈惨叫,直到了无声息。

村子里的人被这惨叫惊醒,赵某的邻居在听到声音后,赶忙下楼查看,发现这一惨相,立刻报了警,并紧急将赵某喊回。

案发时,赵某并未在家,田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闯入赵某家中,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因为私闯民宅而危害到其自己的生命,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因此最终警方认定该案件为意外事故,未对赵某进行任何惩处。

赵某被无罪释放,死者田某的家属不服,直接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认为赵某养狗的行为是致使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属于故意杀人,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

案例分析

该案中涉及到了刑事定罪以及民事赔偿两方面。先从刑事方面来看,赵某养狗的行为究竟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并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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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的家属认为赵某为故意杀人,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的定义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者,一般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该罪定罪的基本点在于“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等。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多个条件,才能被判定为故意杀人。

客观上,赵某将狗养在自家院子中,虽然并未栓绳,但院子为赵某私人领地,并不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确实有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赵某所饲养的犬种并不属于当地规定的烈性犬行列,且饲养地为农村地带,饲养没有违反规定。赵某所饲养犬只被关养在院子里,一般情况下对他人无法造成威胁。

主观上,赵某和田某之间素不相识,没有恩怨情仇,不存在犯罪动机,田某的盗窃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赵某也无法对此进行预料并产生故意杀人的想法,案发时赵某身处外地,未参与任何指使行为,由此可得,案件赵某并无任何杀人故意性。

因此故意杀人并不存在,罪名无法成立。

从民事赔偿方面来看,依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该案件中,狗虽然为陈某饲养,但造成损害纯粹因为被侵权人田某自身行为导致,他明明知晓院内有狗,依旧为了钱财铤而走险,田某的死和赵某之间并未有任何因果关系,他自己才是造成最终结果的元凶。田某已经成年,作为一名完全责任能力人,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的家属也不应该用田某错误导致的结果去状告他人。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田某本人应当才是最终的受害者,是两条看门狗帮其抵挡了歹徒,这才并未造成损失。赵某并未违法犯罪,也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田某家属的全部诉求。案件过后,赵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田某家属四万元,田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依旧维持原判。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田某不走正道,最终丢掉了自己的性命,这是他自己的咎由自取,即便结果惨烈,法律也觉得不会允许用他的错误来让其他人背锅。

(以上案件叙述均用化名,切勿对号入座,图片部分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