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2-061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会议由董事长李良彬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所有议案,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李良彬、邓招男、沈海博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2年7月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期权数量由13,317,309份调整为18,644,232份,行权价格由96.28元/份(A股)调整为68.771元/份(A股)。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临2022-063赣锋锂业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于同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H股派息及送股事项授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委任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2021年度H股派息及红股发行代理人,于2022年8月4日向符合资格有权参与本次红股发行的H股股东配发及发行不超过115,306,880股新H股,将股东姓名及其详细资料登记于公司之H股股东名册,并于2022年8月4日寄发新H股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先生、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女士代表公司向代理人签发一切有关的执行派发股利有关事宜、签署有关派发股利的法律文件,任何一位授权人单独签署即为有效。
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发行人分派股息及其他权益的指引》和《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已于2022年6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的更改二零二一年利润分配方案及红股发行预期时间表公告中明确列示了本次H股股息派发的预期时间表。考虑到H股分红派息需要查询股东名册、扣税计算、办理资金出境手续等流程,公司确定2022年6月17日为H股除权日,2022年8月4日为支付利润分配及寄发红股股票日期,该时间表安排符合香港H股公司分红派息的规则要求及市场惯例。上述情况详见公司H股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委任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之受托人的议案》;
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在不损害董事会之一般管理权力且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可不时就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管理或归属事宜,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托人(每位受托人均应当为独立第三方)(每位均称「受托人」)。
2022年7月1日,公司通过订立信托契据(「信托契据」)委任富途信托有限公司为受托人,据此受托人将于信托中代表相关选定参与者持有奖励,直至有关奖励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归属予相关选定参与者为止,同时受托人会提供管理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所必要的其他辅助受托人服务。公司应支付受托人服务费,并就受托人于信托运作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成本及开支作出偿付。受托人服务费由公司及受托人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富途信托有限公司为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第78(1)条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并无关连。
四、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管理委员会及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确保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决定(i)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包括管理委员会主席、董事长李良彬先生,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副董事长王晓申先生和管理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女士;及(ii)授权管理委员会于奖励期限内全权处理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基于对本集团发展及增长的贡献或视作合适的相关其他因素,不时厘定合资格获授奖励人士的资格标准;
(2)向其不时选定的该等合资格人士授予奖励;
(3)厘定奖励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厘定归属条件是否达成;
(4)决定如何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及行权;
(5)厘定奖励函所载行权价的调整(仅向下调整),且在此情况下,须向有关选定持有人发出列明经调整行权价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用邮件、电邮或通过任何电子方式发出通知);
(6)诠释及阐释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及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授出奖励之条款;
(7)监督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8)作出或更改管理、诠释、实施及营运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有关安排、指引、程序及╱或规定,惟不得与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有冲突,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关的规定,有关修订须经股东大会及╱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则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将取得相应的授权;
(9)就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设定及管理绩效目标;
(10)不时批准奖励函及归属通知的形式;
(11)就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委聘银行、会计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专业人士;
(12)就营运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及根据信托契据买卖受限制股份单位签立所有相关文件以开设证券账户,任何一位管理委员会委员单独签署即为有效;
(13)厘定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执行、修订及终止;
(14)代表本公司就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签立、执行、以本公司印章盖印、修订及终止相关文件(包括信托契据)及采取有关其他步骤或行动以落实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的条款及目的;及
(15)行使股东可能不时授出的任何授权。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2-062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华安先生主持。会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6.28元/份(A股)调整为68.771元/份(A股),同意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317,309份调整为18,644,232份。
临2022-063赣锋锂业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于同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2-063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28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五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需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应进行调整。据此,公司应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期权数量调整为:Q=13,317,309×(1+0.4)=18,644,232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行权价格调整为:P=96.28÷(1+0.4)=68.771元/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行权价格由96.28元/份(A股)调整为68.771元/份(A股),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期权数量由13,317,309份调整为18,644,232份。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6.28元/份(A股)调整为68.771元/份(A股),股票期权数量由13,317,309份调整为18,644,232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