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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衔接,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梅州兴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同步发力,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结果落到实处,复绿被毁坏的10余亩生态公益林。

2021年3月,罗某某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在兴宁市某镇的山林地挖山搭建养殖场,致使该地生态公益林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被毁损的生态公益林有10.48亩,修复费用为51745.59元。2021年10月,兴宁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某某对毁损的林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2021年11月,庭前调解阶段,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并在梅州市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当月,兴宁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罗某某仍在服刑期间,无法自行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兴宁市检察院遂建议其委托亲属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汇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属地镇政府依法代履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公益林修复刻不容缓。为尽快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22年1月,兴宁市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兴宁市林业局、属地镇政府发出磋商函和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充分履职,及时补植复绿,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兴宁市检察院多次与兴宁市林业局、属地镇政府沟通,跟进生态公益林的复绿情况,确保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

2022年5月,兴宁市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发现罗某某违规搭建的养殖场、硬底化设施均清拆完毕,被破坏的10余亩生态公益林已全部复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兴宁市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行为的监督力度,同时不断探索“专业性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当好公益守护人,切实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兴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