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个看起来清楚明了的案件,却往往涉及到不少法律知识,有媒体就披露过这么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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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经营着一家超市,售卖零食、生活用品和护肤品,由于是一家小型超市,因此无论是进货、理货,还是收银等工作都是他一手包办,超市出了什么问题,也是他第一时间知道。

在连续2个月的月底盘点中,刘先生就发现护肤品的账目不对,件数少了那么多件,但收入却少了800元,说明可能存在丢货的情况,一查监控,刘先生发现有一名年轻女子,时不时就会出现在超市里,而且经常于护肤品货架前徘徊,却总是空手走出超市,说明她很有可能进行了盗窃。

于是之后刘先生就总是注意着超市里的年轻女性,打算来一个守株待兔,果不其然几天以后这名年轻女子再次走进了刘先生的超市。

刘先生并没有贸然上前,而是一直紧盯着监控视频,在她来来回回装模作样地走了几趟,最终若无其事晃悠到护肤品货架旁,然后将货架上的2支护肤品一下塞到了衣兜里时,才三步并做两步冲到她面前,将她抓了一个正着。

年轻女子被吓了一大跳,知道盗窃事实被戳破以后也非常惊慌,羞愧得脸都抬不起来,刘先生看她这样,也不欲为难她,就让她支付之前偷走的护肤品费用,并且罚款,一共是1000元。

这个数额也不算特别高,只要是有工作的人,咬咬牙还是付得起的,然而这名女子却说自己没有钱,连1000元也拿不出。

像这种情况,刘先生当然只能报警,总不可能就这么平白放过她,结果这名女子却说自己愿意“肉偿”,刘先生一听,大吃一惊,可是他上上下下打量了一下眼前的女子,发现她确实眉清目秀、凹凸有致,鬼使神差地竟然答应了。

两人约定好以后,晚上在酒店碰头,双方就此春风一度,原本这之后就应该分道扬镳,结果这名女子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认为1000元就把自己出卖了,实在是廉价不堪,就提出让刘先生给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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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当然不愿意,只觉得这名女子当真是一个奇葩,想穿好衣服马上就走,最好一辈子都不要和她再见面,这名女子却不依不饶,扯着他的衣服不让他走,表示如果刘先生就这么一走了之,她绝对会报警告他QJ。

“你去告啊!”刘先生好整以暇,认为是这名女子盗窃在先,两人属于你情我愿,这名女子肯定会有牢狱之灾,而他只会全身而退,所以满不在乎。

这名女子也是被气到了,刘先生越是轻蔑,她的逆反心理就越是严重,还真的当着他的面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进行调查,那么这名女子和超市老板刘先生他们各自涉嫌什么罪?

了解前因后果以后,警方认为刘先生无罪,这名女子涉嫌敲诈勒索,这和许多人预期不符,至于为何不符,在很多人看来,刘先生和这名女子之前应该涉及到盗窃罪、MY/PC、QJ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最后警方只认定了这名女子涉嫌敲诈勒索,这是为何?

要看相关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和罪名的定义,以及构成的门槛:

一、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行为,该案中这名女子实际盗窃数额仅800元,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虽然属于多次盗窃,应当立案,但是两人有了新的约定,就变成了刘先生把这些东西赠送给这名女子换来一夜温存,因此已经不存在被窃者和被盗窃物品,从而导致这名女子不构成盗窃罪。

二、MY、PC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X行为或发生X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MY、PC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X关系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不特定的异性”,恋人和夫妻之间就属于是特定对象,像刘先生和这名女子之前因为其他原因产生关联的也属于特定对象,最重要的是,他们之间不是买卖X关系的行为,而是女子给不出钱,为了不让刘先生报警,从而提出用这种方式弥补,目的不在于达成金钱交易。

三、QJ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QJ 罪的定义是“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很显然该案中是女子先提出的肉偿,目的在于不让刘先生报警,她是自愿的,刘先生虽然接受了这个建议,道德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强迫对方,因此不构成QJ罪。

四、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这名女子虽然说要报警告刘先生QJ,但只是她以为这件事不给钱就是QJ,所以她把事情从头到尾说了一遍,并未“捏造事实”,此外“情节严重”指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该案中这名女子虽然报警说刘先生QJ她,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五、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的犯罪,该案中,这名女子拿不给钱就报警告QJ的行为来要挟刘先生,属于敲诈勒索,虽然她的目标金额为16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法立案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但是依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所以到最后,超市老板刘先生属于无罪,这名女子因为敲诈勒索,被警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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