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 15时45 分,廉某某驾驶豫SU***8小型汽车行驶至浉河北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浉河勤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廉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廉某某2016年7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现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民警依法对廉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并吊销其驾驶证。

来源:信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