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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诺安基金创始人、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舟被曝重婚。他的原配妻子娄女士称,她和秦某舟于1984年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16年,秦某舟在两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湖南常德籍女子覃女士在长沙登记结婚。

2021年1月,娄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秦某舟与覃女士的婚姻无效。同年5月12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决秦某舟与覃女士的婚姻无效。

2021年6月8日,覃女士以秦某舟犯重婚罪为由,向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7月29日,安化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娄女士不服前述刑事判决,以安化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且未通知其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等理由,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据娄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乐斌律师称,益阳市中院已于6月23日召开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是否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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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刑事案件该如何确立管辖?发重婚罪为何会免于处罚呢?

本文中娄女士所说的管辖权,是指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规定较为笼统,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既未对“犯罪地”作出解释和限定也未对“更为适宜”作出列举。针对“犯罪地”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本身构成民事侵权,而根据侵权的管辖应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根据刑事理论,自诉案件构成犯罪,需要具备手段的非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从手段到结果的过程就是犯罪实施的过程,整个过程都应做否定性评价,属于“犯罪地”的范畴,无论是行为地还是结果地法院都可以受理该自诉案件。本案中判断安化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了。

而对于“更为适宜”的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往往直接忽略“更为适宜”的前提,将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并列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管辖的依据,即被告居住地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依据,而不需要提供“更为适宜”的相关证据。至于两个都有管辖权存在的冲突则可以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最初受理的法院进行管辖,而该条又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至于该“必要”如何进行认定,也没有相关的参考标准,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认定。

对于被认定犯重婚罪,为何免于处罚?我们要看相关的规定予以分析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外,以下几种情形下,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也会免于处罚。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 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由于没有查到判决书的公开文本,免于处罚具体是由并不清楚。但重婚罪既是公诉案件也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此规定,犯重婚罪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是不应该免于处罚的,为何免于处罚,我们还要继续看后续的判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