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椒不属于辣椒?”6月26日,来自成都的李师傅是跑运输的货车司机。早上7时许,李师傅按照客户要求拉着一车线椒前往西藏,经过青海境内的京藏高速格尔木收费站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线椒不属于辣椒”,所以李师傅的货车不能走绿色通道。

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车辆,所载鲜活农产品只要达到车辆核定载车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的,可以免收高速路通行费。

也就是说,只要李师傅车上所载的线椒属于上述《目录》中的一种,且重量已经超过货车核定载质量80%以上的,就符合免收过路费的规定。

可当时工作人员认为虽然重量已达标,但是“线椒不属于辣椒”,所以李师傅必须要全额缴路费,才能放行。李师傅肯定不同意啊,因为他之前经过了两个收费站,都没有收费。凭什么这里就要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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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双方僵持两个半小时。过程中,收费站工作人员拿着一部机器,仔细核对屏幕上的蔬菜种类,称李师傅车上的是线椒,不在目录内。最终,下一批工作人员来接班时,双方经过交涉,李师傅才被放行。

李师傅心想自己是跑运输的,以后还有可能会帮客户运输线椒。所以为了搞清楚线椒是否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农产品,避免再次发生这种情况。于是李师傅特意去交通运输部官网留言询问此事,李师傅得到的回复是线椒属于辣椒,

目前,该收费站的相关负责人,已经联系了李师傅并向他道歉,并解释说,两名工作人员当时是对于线椒、辣椒等概念,没有界定清楚,才会发生此事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会如何评价这起纠纷呢?

其实李师傅与高速公路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如果李师傅车上所运输的线椒,是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农产品,且所运输的线椒超过货车核定载质量80%以上的,那么李师傅就不用缴纳过路费。反之,李师傅则需要按实际计算出来的金额缴费。

实际上,双方当时的争议点就在于“线椒是否属于辣椒?”

《民法典》规定,出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造成一方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意思就是说,如果李师傅认为对方的主张不合理,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即便协商不成,李师傅已经缴费了,事后也可以通过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回已经缴纳的路费。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绿色通道的工作人员如果连《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包含有哪些都不知道,即代表她对业务不熟。这种情况,就应该先回去培训好了,再回来上岗。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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