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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墨垚

2021年被告人王某父亲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王某没有带父亲就医,也未对父亲进行基本的生活照料。2021年9月23日,王某发现父亲死亡后未料理后事,反而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任由尸体腐烂。直至28日,邻居闻到异味报警。上海松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1哪些人可能构成遗弃罪?

答:对被害人负有抚养义务、扶助义务、赡养义务的人,以及新型遗弃主体。

抚养义务人

对于未成年子女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采用积极的驱赶、遗弃等方式、或消极的不喂养、不照顾等方式。

扶助义务人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当夫妻一方由于没有固定收入,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

赡养义务人

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有能力给予生活上和生病后的照料而拒绝的。

新型主体: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特殊职业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例如救助站故意救助不力或变相虐待受助人员的;以及保姆作为遗赠抚养人时对赠与人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

2如何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答:故意杀人罪是积极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的杀害行为与不作为的遗弃行为,与遗弃罪区分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目的。

主观目的为不尽抚养义务

如本案,王某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且有能力抚养的,但其主观上拒绝扶养,导致父亲身亡,仍任由遗体腐烂,情节严重,符合遗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遗弃型故意杀人罪

参考案情:2016年6月24日14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经医院诊断患有新生儿窒息、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2016年6月28日14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强行要求出院并放弃一切治疗。2016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驾车准备回会泽老家,途中经商量将该女婴遗弃于昆明市盘龙区两面寺后山东绕城高速旁山坡上。该女婴因呼吸循环衰竭于2016年11月14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行为人将刚出生几天的被害人扔弃于人迹罕至的场所,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虽具有遗弃行为的表象,但其二人主观目的上具有明显的剥夺他人生命意图,即明知婴儿会死亡仍然选择遗弃的,故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作为侵害生命、身体的犯罪,在认定时,应当着重考察被害人生命健康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行为人拒绝履行义务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杀害意思是否明确等因素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