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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复工复产为职工购买防护用品,发票已开,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该笔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只要取得合法的税前扣税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单位发放给职工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