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程度的提高,高楼大厦从之前的稀罕物变得如今随处可见。但高高的楼房也为行走的路人埋下了安全隐患。

由于高空坠物的惊人威力,往往能使各种各样的“小东西”成为杀人凶器,也使得近年来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件屡见不鲜。

伴随着类似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类新型犯罪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原有的罪名对这种现象没有办法恰当的规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2021年开始,新的罪名高空抛物罪正式加入了刑法的序列。

而本案也正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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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5月31日,本来普通的一天却成为了韩老太太生命中的最后一天,而造成这场悲剧的竟然是生活中常见的打印纸。

当天晚上,家住青岛的韩老太太像平时一样去找好友散步,却在路上遇到了飞来横祸。

当老太太走到一处写字楼时,从楼上却突然掉下来一大包打印纸,正好砸在了她的头部!

遭受重击的老太太瞬间失去了意识,倒在了血泊之中,围观路人见状纷纷报警,将其送往医院紧急就医。

当老太太的老伴赶到时,她已经被送往医院就医。但经过一番紧急救治后老太太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

当天夜里,远在北京的老太太的儿子朱某就得知了这令人崩溃的消息,迅速赶往青岛老家处理这件事。

来到了警局的老太太儿子得知了案件的调查始末,但却让他陷入了更大的无力中。

原来经过警方调查,作案者是一名还不到16岁的孩子,其扔下的打印纸有400余张,八斤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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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这个小孩在28楼的培训机构进行补习。由于正处于自习阶段,他的身边并没有老师、同学,只有他自己。

这个小孩当时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临时起意拿了身边的东西从窗口扔了下去。

据其招认,在这包沉重的打印纸之外,他之前还扔了一卷卫生纸下去。

在他第一次扔卫生纸下去时幸运的没有砸到人,可第二次扔打印纸时却砸到了老太太,令其不幸身亡。

了解到案件经过后,朱某想要追究这个小孩的责任,让他为自己母亲的死负责,但却被告知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朱某听到这一消息后,又提出了刑事复议,但仍然无可奈何。

最终警方做出结论,由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满16岁,依法不用负担刑事责任,故不予立案。

朱某在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也只好接受这一现实,开始着手进行民事诉讼。

同时,据相关媒体报道,朱某目前仍未接到当事人的道歉。

法眼浅见

一天之内两起高空抛物案件在网络上都引起了关注,可见此类案件的频繁。

另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是由于老太太吃玉米后随手抛掷引起,正好砸在了楼下8个月婴儿的脑门上,造成其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这两起案件相比,好在第二起案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也体现了该类案件犯罪者主体的广泛性。

在小孩抛纸案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显然是本身要对他进行什么处罚,以及为什么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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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本身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和一般人想的不一样,本案中的小孩并不会定高空抛物罪。

这是因为高空抛物罪是一个轻罪,而小孩造成的犯罪后果是致使一个人死亡,太过严重。

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处理。

不过二者比较,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的情况居多,本案中亦是如此。

一般来说,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作案主体不特殊的话,应当最后会在三年到7年间进行量刑。

2. 那么为什么最后没有对其处罚呢?

相信大部分读者一定都猜到了,是因为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小孩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不满16周岁,并不在上述之列,自然无法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故本案最终不予立案。

本案最终的处理方式正向朱某目前所做的一样,只能以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朱某可以向小孩一家提出赔付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费用,但这些钱再多也挽回不了逝去母亲的生命。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应当如何惩戒高空抛物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