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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借贷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显而易见,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在所难免。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那么,如何有效地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下面请看看李昌锁律师是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上诉人):李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文,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蝶,天津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康某在澳门赌博期间认识孙某莉、孙某新,康某向孙某莉借款作为赌资,出具了三张借条,其中2019年4月17日《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为437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2019年4月19日《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为2625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2019年4月27日《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为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还清。康某与孙某莉协商同意通过康某的母亲实际偿还60万了结所有的借贷关系,2019年8月24日,康某一方实际偿还55万后,孙某莉和孙某新将100万的借条和收条交还给康某的母亲。康某主张至此其与孙某莉债务全部结清,孙某莉不予认可。后孙某莉继续要求康某偿还剩余45万元,2019年8月21日,孙某新打电话给李某指示其出借款项给康某,孙某莉向李某账户转款40万元,李某将该款项转入康某账户,康某按照孙某莉的指示将该款项转入他人账户;2019年8月26日,孙某莉再次要求李某向康某出借款项,同样由孙某莉转给李某10万元,李某将该10万元转给康某,康某按照孙某莉的指示当即将该笔款项转给了孙某新。因康某实际欠付孙某莉款项为45万元,故孙某莉要求康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45万元的《借款合同》。孙某莉同时明确现康某不再欠付其款项,仅欠付李某款项。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以及借款利息等。为维护己方的合法利益,康某委托李昌锁律师应诉答辩。通过李昌锁律师的帮助,康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审判决作出,康某胜诉,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李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李某负担。
【律师解析】
李昌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李某与康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李某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理由为:其与康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同时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康某支付了借款。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虽然持有康某出具的《借款合同》并提供转账凭证,但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可以看出,李某与康某之间的借款经过及款项流转过程均系依据孙某莉的指示完成的,涉案借款实际上系孙某莉利用李某账户接收并转出款项。所以,李某与康某之间并无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
【本案结语】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在孙某莉的指示下将款项转入康某的账户,而在款项转入后,康某按照孙某莉的指示将款项转入他人名下。因为在此之前康某欠孙某莉款项45万元,所以此时孙某莉要求康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45万元的《借款合同》。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因为李某与康某之间的借款经过及款项流转过程均系依据孙某莉的指示完成的,涉案借款实际上系孙某莉利用李某账户接收并转出款项。所以,李某与康某之间并无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一审判决作出,康某胜诉,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李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李昌锁律师的帮助,康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委托有成熟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处理类似的纠纷实乃明智之举。而在有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李昌锁律师已有多例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案件经验。如果您遇到此类涉及借贷纠纷的案件,可向李昌锁律师寻求帮助,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