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过度,往往会拉低社会的底线,容易让人突破道德的尺度,适当的娱乐是休闲放松,让人短暂的脱离被约束的环境,而娱乐过度,是一味追求行为的“自由”,但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出现的,一味放纵,反而可能会更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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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盲目的追求金钱利益,不惜侵占集体的利益,就会遭到集体的排斥,不真心待人,旁人又怎么可能真心待己?而当道德感越来越低,这个社会便只会陷入混乱,又何来自由?

不过现今是法治社会,法律明确表明了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一旦做了,便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行为得到约束,在追求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社会才能有序的发展。

因此“雪梨枪”视频遭疯传的背后,如此恶性传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实际是非常大的,坑害了很多人。

2016年3月,有人将一段时长为2分钟长的4人聚众淫乱的视频上传至了网络,并且迅速被传播,令许多互联网用户感到极为不适,而且互联网用户没有年龄限制,其中还包括许多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群体,一想到自家茁长成长的孩子很可能接触到这些本不该在这个年龄接触到的东西,思想受到互联网污秽信息的污染,家长便愤而报警。

这一情况也立马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的信息极快,警方介入时,不少网站、QQ 群以及微信朋友圈中都出现了该段内容不堪入目的视频,网警迅速出手,避免视频持续传播,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经过重重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被警方锁定,经查明,林某系一名女主播,网名“雪梨枪”,时年21岁,德阳中江县人,事发时暂住在成都市,自2015年年底起开始制作、传播YH物品,以非法牟利,高调在网上传播“支付66元进群看私播视频”的信息,伙同李某、王某另两名女主播进行YH表演,因外表清纯可人,从而受到了大量粉丝的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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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林某、李某、王某三名涉案女主播皆为95后,并且家境并不算差,其中林某的父母都有正当的工作,林某本身也是接受过良好的教育,结果却因贪慕虚荣的心理而走上了一条犯罪的道路,将道德、法律都抛之脑后。

据林某供述,她大学毕业后曾找到过一份销售员的工作,但觉得赚钱太累,而且也赚不了多少钱,后来跟着别人做微商,也没赚到什么钱,听说直播赚钱容易又赚得多,便加入了直播行业,不过直播行业的门槛低,能够赚到许多钱的主播实际占极少数,林某本以为自己年纪轻轻,又有些姿色,肯定是有优势的,但进入该行业才知,要吸引观众、让观众打赏,都不是容易的事情,林某仍没有赚到什么钱。

而且林某并不是一个肯坚持的人,后来接触到色情主播,发觉比正儿八经的直播来钱更多,虽然这事不体面、荒唐,可林某对钱财过于渴望,购买奢侈品、化妆品等东西,都需要钱,林某便抛弃了底线,成了YH视频中的女主播。

而林某和王某在落网前,还跑去了迪拜旅游、消费,不过两人回到国内没多久就被抓了,等待她们的则是法律的制裁。这时候,这些从事非法直播、传播YH物品牟利的女主播才感到惊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H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H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H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或YH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或YH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或YH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或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以上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可认定为制作、传播YH物品牟利罪的“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查明,林某犯制作、传播YH物品牟利罪,拍摄YH视频31部,注册会员达1100人以上,获利达七万五千余元,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希望林某经历过此事,能够重新做人,坚守底线。

其实传播YH物品伤害的便是社会的善良风气,对他人以及社会毫无益处,并且还容易被其他不法分子所利用,导致无辜的互联网用户遭受损失,甚至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传播YH物品,不管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达到立案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而犯罪的人多了,无疑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受害者也只会更多。

(注: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