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田甜

自己主动去同事家摘梨,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同事好意垫付医药费,她直接索赔13万,这事儿说起来确实有些离谱。

事情是这么回事,家住湖南浏阳的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妻子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

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掉落的梨子时,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当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刘女士只是做了简单处理。回家后感觉左眼越来越疼痛,事发20多天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住院治疗15天,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

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显示:左眼损伤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与,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事发后,黎先生已经垫付了 4000元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一审:黄娟 二审:彭治国 三审: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