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和女朋友打算结婚,想在珠海买一套婚房,他们看到有一个环境不错的楼盘贴着一条横幅:“一成首付购房,让你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小朱受不住这样低的买房条件,就和女朋友一起向开发商交了10万定金。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等待银行放款阶段,却被银行告知贷款审批不下来,理由是他们的首付款是开发商垫付,这属于来源不合规。小朱想着房子买不成,就向开发商提出返还10万定金,然而却被开发商要求其赔偿35万违约金。婚房买不成,还要负债累累,这是一个大坑啊!

小朱和女朋友都是从农村过来城市打工,一直在珠海生活多年,希望结婚后能够在当地稳定生活,就有了结婚前买房的想法。

一天,他们路过某一个楼盘,看到买房一成首付的巨大横幅,两人就动了心,商量后直奔售楼部而去。试想现在当地的首付是三成,如果按这个比例,小朱和女朋友要买房估计还需要等三年。

来到售楼部后,销售员很热诚了接待了他们,并主动介绍他们所售楼盘的各种优势。到了最后,小朱问道:“首付款真的是一成吗?”销售员说道:“首付款是一成,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成,其实是三成,只是我们可以帮你搭桥机构借钱给你,让你有了三成的首付款,其中两成给你免息一年。”

小朱听完后,总觉得这样种有什么不妥,但也无法拒绝,谁叫自己不够钱买房,他想着另外两成有人借给自己,已经解决了不够首付款的燃眉之急,反正能够免息一年,在这一年中再想办法把钱还了,假如一年内还不了,到了次年还,只是付一些利息。

小朱和女朋友商量后,就咬牙和开发商签了房屋认购协议,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同时还签了一份借款协议,上面的出借人是陈某,借款金额35万元,一年免息分2次归还,到期没能归还将分期还约定的本金,并支付对方利息。

2021年4月26日,小朱的女友小江,把自己的小银行卡交给开发商操作,按约定时间收到了丁某转过来的35万元借款后,马上就被转给了开发商。等于小朱和小江用17万的一成首付,加上向丁某借的35万,完成了首付!
小朱和女朋友本以为等银行放款成功,房子就买下来了。可没想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小江的流水进行调查,觉得首付来源有问题,让小江说明来源,小江说不清楚,银行工作人员起了疑心。后来查到是开发商为他们垫付的首付款,就拒贷了!
看到银行拒贷,小朱和女友很是失望,就跟开发商说要退房。可开发商却把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35万的违约金!
开发商的理由是,当初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着小朱他们要在60日内办妥按揭贷款,如果没有如期支付剩余房款,就视为违约,需要赔偿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房价是177万元,所以违约金是35.4万元!
这里不得不说开发商很高明,小劳和女友陆续给了开发商50多万,现在违约了,开发商就直接把小劳和女友前期支付的房款扣下来,想当作违约金,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盘!
小朱和女友不服,在法庭上给出了自己无责的理由:
1、自己不是故意违约,而是银行拒贷。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开发商违规为他们垫付购房首期款。
2、因为官司,自己和女友支付的近18万元被占用超过一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不说,还因为被拒贷,被占用了购房、贷 款名额等,导致无法再重新买房,损失巨大!所以,他们才是受害者!
3、开发商垫一成首付属于违规宣传,自己开始不懂法律规定和政策,因购房心切才会轻信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但开发商不可能不知道,还帮自己骗贷,违法在先!
综上所述,小朱一方认为之前的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开发商要退回自己已支付的款项。
而开发商留了一手,之前用丁某个人借款而不是用公司账户,所以否认帮小朱垫付,而是丁某私下和小朱他们存在借贷的关系。
但小朱再次否认,说小江和丁某素不相识,丁某怎么可能会借她35万?同时,小朱还提供了开发商的销售在朋友圈发布一成首付宣传的截图,证明是开发商的责任。
而法院查明,丁某是开发商的总经理,但丁某的借出款究竟出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指示,双方依然有争执不下,法官认为需要丁某出庭说明,宣布休庭。
后来,小朱和小江无力和开发商消耗,自认倒霉,和开发商达成民事调解,小劳和女友向开发商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房屋登记变更等费用,双方解除购房合同。
结果真是令人意想不到,开发商肯定清楚政策法规,“一成首付”不仅违规,还涉嫌欺骗银行贷款。
本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开发商和小朱他们骗贷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开发商不能要求小朱他们支付违约金!
我还是无法理解为什么小朱他们愿意赔10万,这事情就应该硬杠到底,因为开发商骗的肯定不止一个!房子没卖,钱还赚了,真是高明啊!对开发商来说,不管房子能不能卖掉,都稳赚不赔!
这事情,提醒大家,千万不要相信什么一成首付,一不小心就会房子没买成,面临巨大损失。另外,还可能被银行发现骗贷,和以后贷 款超出偿还能力的风险!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如果换作是你,你会觉得这钱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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