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担心,但人总是心存侥幸,2001年11月27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的叶某发现女儿没有回家吃饭,他有点焦虑,又觉得女儿可能是在和同事聚餐;夜深了女儿还没有回来,他又觉得女儿大了,有自己的生活,不能多管,结果第二天接到银行的电话,说女儿没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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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犹如被人照着头打了一棍,当即从凳子上站起来,给所有的亲朋好友打电话,询问女儿的去向,每打一通电话、每听到一句“不知道”,他心中的不安就会被放大,直到打完最后一个电话,叶先生脸色苍白,立即冲出门去,开始沿路寻找女儿的身影。

一路找,他一路呼喊,旁人都跟看傻子一样看他,可是他再也没有心思去注意别人的视线,不过来来回回走了好几遍,也没有女儿的影子,直到叶先生注意到这条大道上的唯一一条岔路,它通往一片橘子林,旁边有一栋2层的毛坯房,叶先生看着这条路,冥冥中有种预感。

他轻轻地走上这条路,暮色四合中,那栋毛坯房有种不同寻常的安静,里面也确实空无一人,然而外面的窨井口却盖着2块水泥板,那2块水泥板规整至极,就像是有人刻意对齐盖上的,叶先生走过去,费力地掀开了它,然后就看到干涸的井底,躺着自己的女儿。

叶先生崩溃了,他大哭着想伸手去捞,捞不到,又不敢看第二眼,只能跌跌撞撞地爬起来,赶去派出所报警,然而在那个年代,对于由家庭矛盾、爱恨情仇导致的案件,警方们才好入手,对于这类完全跟熟人无关的临时性作案,暂时是没辙的。

除了将犯罪分子留在小叶体内的DNA保存以外,警方们多年来依然不忘时时拿出来比对,但由于线索过少加上技术限制,始终一无所获,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犯罪分子想方设法想要逃脱,在警方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下,终究还是走到了末路。

只是案件的侦破其实叫人非常意外和猝不及防,2014年5月7日警方接到报案,对方称一名叫做吴某的男子,盗窃了自家家具店内的现金,被他抓了个正着,警方赶到现场将吴某带回派出所拘留,发现吴某躲躲闪闪,非常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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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个东西,虽然确实不是好事,应当要觉得歉疚,但也没有见过像吴某这么极力回避警方问询的,简直太不对劲了,警方通过调查以后,怀疑他和13年前小叶被QJ后杀死这件事大有关系,在比对了DNA以后,确认吴某就是当年的凶手!

吴某被正式逮捕,那一刻吴某终于敢看警方的目光,大抵是觉得事已至此,他把当年发生的一切全都招了,那年那天那个晚上,年轻的小叶其实和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回家,并没有在外逗留,可是这时候吴某也骑着摩托车出现在了她的身后。

那时候吴某是批发部的搬运工,当时他已经将啤酒搬完,也是准备回家,看到前头的小叶“很瘦”“很年轻”“生得实在是太美了”,就起了邪恶的念头,正好小叶转弯进了岔路,他迅速骑车超过小叶,然后在前方等着,等小叶经过,他一把将小叶拽下了车,然后捂住了她的嘴。

原本他打算把小叶拖进竹林,但看到那栋楼以后,又改了主意,继续拖行小叶进了楼道,这时候小叶其实因为被他捂住口鼻,已经呼吸困难了,吴某其实也察觉到了这件事,但他依然不管不顾实施了禽兽行为,等他回过神时,小叶已经死了。

吴某供述时说自己那一刻很慌张,但所作所为可一点都体现不出来,他把小叶身上的物品全都搜刮了出来,包括银行卡、证件、一桶油和零钱包,银行卡和证件被他扔了,油和零钱他带走了,小叶则被他扔进了枯井中,盖上了水泥板。

之后他仍然每天每天经过这一条路,只是不敢进去看而已,有时候还会恍惚觉得楼下站着一个女孩,更叫他汗毛倒竖,但即便如此他也没有去自首,心安理得地让怀孕的妻子每天吃着那一桶油做的菜,第二年就换了一个工作,过起了他“低调又幸福”的生活。

直到老天也看不下去了,吴某就成了阶下之囚,根据以上可知,吴某以QJ为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小叶死亡,最后抛尸,这属于QJ罪结果加重犯,而非构成QJ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吴某的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别说是过了13年,即使是100年,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凶手还活着,那么必然受到相应的惩罚,吴某从始至终就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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