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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刘女士和黎先生是关系比较好的同事,李女士听说黎先生家的梨成熟了,就和另一位同事去摘。到了黎先生家后发现他不在家,只有黎先生的妻子在家,刘女士就和黎先生的妻子说想摘几个梨尝尝。妻子看到他们是黎先生的同事,非常热情地招待了他们,主动给他们拿来了竹篙。

就在刘女士上前捡梨的时候,不慎被掉落下来的梨砸到了左眼眶。当即便送到了医院,住了半个月的院,花了1万多元,她的左眼眶也被鉴定为10级伤残。路女士越想越气,她认为是黎先生家的梨把她砸伤的,自己捡梨的时候并没有人提醒她梨会掉落,所以黎先生要对她的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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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先生听到她这样说很是惊讶,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双发僵持不下,又闹到了法庭上。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请求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知道这个过程中存在风险。而且是刘女士请黄女士帮忙的,黄女士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黎先生无需进行赔偿,法院也驳回刘女士的诉求。

虽然很同情刘女士被砸伤了眼睛,但是对同事的这种做法实在是说不过去。黎先生一家本是出于好意,此事一闹,以后在公司怎么办,其他同事知道刘女士的做法,还会和她亲近吗。做好事我们要提倡,但是这种行为要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