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机会,你不珍惜!”浙江嘉兴,一老奶奶抱着8个月大的女婴,在小区散步时,突然一根吃剩下的玉米,从天而降,直接落到女婴头上。这可把老奶奶吓坏了。老奶奶立即通知女婴父母并报警。民警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后,民警先让老奶奶带孩子到医院就诊,后经医生诊断,造成女婴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民警介入调查后,从玉米掉下来的方向,初步判断是3号楼南面的住户所为。随后民警开始查找监控和走访群众,希望能够排查出当天有哪些住户,购买过玉米回家。

果不其然,民警的判断是正确的。当天确实有5户人家购买过玉米。民警随即对他们,逐一进行询问,但没有人承认是自己所为。

既然没人承认,那民警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嫌疑人了。随后通过DNA比对,民警锁定行为人就是69岁老人朱某。

后经审讯,朱某承认她吃着玉米到楼顶收衣服时,把吃完的玉米随手从19楼抛下。当她听到有人喊玉米砸到后,其自知闯下大祸,然后迅速返回家中,并天真地以为,只要自己打死不承认,就神不知鬼不觉。

但是,朱某的侥幸心理让其错过了自首的机会。目前,朱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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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民警还是给过机会朱某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在DNA比对结果出来之前,朱某承认错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其还是有机会被认定为自首的。可是,朱某并没有珍惜这次机会,仍然抱有侥幸心理。那么后果只能由其一人承担了。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有自首悔罪表现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说细点,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2、所谓高空抛物罪,是指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注意,此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且系情节严重的,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朱某是成年人,其明知从19楼抛下玉米会造成什么后果,因此其主观上就是存在故意的,而且19楼抛玉米,警方认定其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点问题都没有。

3、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如果朱某的行为,造成女婴重伤或者死亡的话,检方就会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朱某,起步量刑为10年以上。

所以说高空抛物的行为,无论是任何原因,绝对不可取,否则要付出的代价,而是这个代价会让你悔恨终生!

4、除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自然也少不了。既然民警已经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从民法角度来说,就是一种过错行为。

《民法典》规定,过错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医药费、交通费等一切合理支出。

换而言之,朱某所谓的“随手”一扔,不仅把自己“扔”进监狱了,还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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