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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稳经济增长,5月30日上午召开全省稳经济增长大会。当日下午,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政策举措。为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市场监管厅副厅长王淑英女士,向大家介绍《若干措施》的有关情况。共同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立福先生、吉林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寇俊生先生,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下面首先请王淑英女士介绍情况。

王淑英: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视和关注。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对新出台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行解读和公布。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若干措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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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个体工商户发展遇到了一定困难,为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从国家到省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政策,成为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重要政策体系。截至2022年5月底,全省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237.5万户,同比增长12.9%,正是个体工商户的稳定发展,稳住了就业基本盘,也成为了稳定经济、便利群众生活的底气所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市场主体,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决策部署,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省市场监管厅切实强化个体工商户“娘家人”的使命担当,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和跟踪监测工作,针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经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了29条纾困措施,力争进一步激发我省个体经济发展活力,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若干措施》是我省近年来首个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文件,对于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帮助全省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带来困难、坚定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共6个方面29条措施,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细化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措施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相关内容,比如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融资纾困等,使其更加聚焦、更具操作性。

二是完善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一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发放消费券、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进一步强化落实,推动见效。

三是根据近期个体工商户反映突出的问题和诉求,结合我省实际量身定制的一些支持政策,比如降低物流成本、减免非国有场地房租或物业费等,力求推动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具体内容有:

在强化政策扶持,增强发展信心方面,包括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减轻税费负担、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推动降低物流成本、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范围6条针对性措施,着眼财政、税费、房租等角度,通过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减免税费、减免房租、降低水电气价格等措施,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发展信心。

在用好社保政策,稳就业保就业方面,包括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实行失业保障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4条措施,为个体工商户用工稳就业提供精准政策帮扶。

在加大信贷支持,缓解融资难题方面,包括创新信贷支持、强化融资纾困、降低个体工商户涉及银行业务成本3条措施,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方面的需求。

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发展方面,包括推动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推行个体工商户“一网通办”、实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强化首次创业资金支持、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允许个体工商户摆摊经营、持续支持“个转企”、推行歇业制度等9条措施,从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入手,推动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实现更高质量的创业就业。

在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包括优化信用监管、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强化社会兜底保障4条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在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方面,包括形成工作合力、开展政策直达、加强政策宣传3条措施,进一步发挥协同配合作用,推动抓好落实,政策落地见效。

各位媒体朋友们,以上是对《若干措施》的简要介绍。借此机会,希望大家帮助我们大力宣传,让全省个体工商户都了解这些政策措施,用足用好这些政策措施。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下步,省市场监管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点对点、面对面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纾困措施,力争个体工商户的困难在哪里,我们的政策就跟到哪里,让更多政策的“光”照到个体工商户身上。谢谢大家!

吉林广播电视台:刚才,王淑英副厅长全面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请问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落实这个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健康发展?

王淑英: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助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省政府近期出台了纾困政策29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一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争做到家喻户晓。除了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外,已经在省市场监管厅门户网站“政策直达平台”分条目公布了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我们还通过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400-897-5500,重点推介这项政策。同时,还准备围绕政策重点内容制作一部分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公众号和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提升政策的宣传质量和效果。

二是建立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工作制度,实施“点对点”精准帮扶。依托全省580余个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所),通过省、市、县、所四级联动,建立7000个个体工商户联系点(每3个月更换一批),实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动态,建立解决问题清单,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政策落实。这项纾困政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我们将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调动各方资源,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中国吉林网:请问在个体工商户在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张立福:

个体工商户规模小、承压能力差,在本轮疫情中受影响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分类制定了具体政策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缓解压力。

关于缓缴养老保险费。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里又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5个特困行业的,参照企业办法,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第二种,除5个特困行业外,其他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第二类,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30人以上裁员率不超过5.5%,30人及以下裁员率不超过20%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

长春广播电视台:请介绍一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融资纾困方面的政策措施。

寇俊生:

2022年6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银保监会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做好接续融资安排有关工作:

一是实施延期还本付息,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二是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吉林银保监局将密切关注辖内银行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国务院和中国银保监会工作部署落地、落实、落细,进一步助力我省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

吉林广播电视台:受疫情影响,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在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提到了“推行歇业制度”,请问什么是歇业制度?歇业和注销有什么区别?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有什么好处?

王淑英:

歇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注销和歇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销后,市场主体资格消灭,恢复经营需要重新办理市场主体开办的一系列手续。而歇业期间,市场主体资格保留,恢复营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即可。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如果结束歇业可在恢复经营活动的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歇业期间不能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歇业制度让有经营意愿的困难市场主体主动暂时“休眠”,既可以合法降低运营成本,又能够保留字号、商标等合法权益,保留其重新发展的可能。歇业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实现灵活经营,保证市场主体平稳渡过经营发展的困难时期。

今年3月我省发生疫情以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我们把歇业制度写进政策措施中,是告知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在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可自主决定是否歇业。如想歇业,可通过登录“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在线提交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也可以到线下窗口直接办理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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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