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决定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通过)
为助力我县创建全省县级文明城市,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故意堵门”“违法停车”等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对故意用车辆堵塞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破坏公共秩序,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视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处理,依法将车辆予以拖离。
2.对车辆不按规定停车,任意占用人行道、盲道或非机动车道,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将车辆拖离。
3.对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上非法飙车、超速行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
4.对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者路段故意鸣笛、“炸街扰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