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希望发生意外;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湖南长沙当地法院就一起纠纷案件作出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有删改)
刘女士和黎先生两个人为同事关系。
而当刘女士得知黎先生家中所种植的梨树果子成熟后。
便和另外一名同事相约前往去黎先生家的果园内摘梨。
网图,下同,图文无关
但是因为没有提前打招呼,所以案发当天。
当刘女士抵达的时候,黎先生恰巧外出。
而黎先生的妻子黄某,好心之下。
拿出工具,准备帮刘女士去果园内打梨。
结果没想到意外出现了。
刘女士在捡落在地上的梨时,被落下的梨砸中眼眶。
事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其左眼系10级伤残。
刘女士因此在医院内住院治疗15天。
花费金额1万元。
在和黎先生协商索赔未果之后。
她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
缺舟: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
黄某应刘女士请求,持工具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
并无偿赠与给对方,这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第一,无偿,说明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好意施惠行为。
这是一种善举,它是为他人利益着想。
无私无偿地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物质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应当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是出现类似这样的意外事故。
除了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之外。
应该考虑的是施惠人的注意义务,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的能力。
要把控好,施惠人、受益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责任承担方面,除去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会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存在重大过失。
那么将应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当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错时。
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而在上述这个案例当中。
法院没有将施惠者的行为认定为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
因为最终法院的判决是驳回诉求。
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我们分析一件事,除去从法律的方面考量之外。
也可以从道德的角度来一探究竟。
因为道德的考量范围要比法律宽。
所以我们主要是从人的心理方面进行剖析。
①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觉得别人有责任。
住院只是花了1万元,但是索赔金额却高达13万元。
这确实有点过高了。
有可能是把自己所遭受的这种意外,全部归咎于他人了。
说句不好听的话。
如果梨子打下来,不往地上掉,也就没这个事情了。
按照责任的推移,那是不是万有引力都是错误?
显然不是。
②说这么多,并非是揶揄或者指责谁。
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有些情况下,人们在认识到危险的同时,也要自愿承担风险。
能够理解无端遭受伤害的那种愤恨心情。
但是对于好心施惠者的想法也应该有估计和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