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希望发生意外;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湖南长沙当地法院就一起纠纷案件作出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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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和黎先生两个人为同事关系。

而当刘女士得知黎先生家中所种植的梨树果子成熟后。

便和另外一名同事相约前往去黎先生家的果园内摘梨。

网图,下同,图文无关

但是因为没有提前打招呼,所以案发当天。

当刘女士抵达的时候,黎先生恰巧外出。

而黎先生的妻子黄某,好心之下。

拿出工具,准备帮刘女士去果园内打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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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没想到意外出现了。

刘女士在捡落在地上的梨时,被落下的梨砸中眼眶。

事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其左眼系10级伤残。

刘女士因此在医院内住院治疗15天。

花费金额1万元。

在和黎先生协商索赔未果之后。

她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

缺舟: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

黄某应刘女士请求,持工具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

并无偿赠与给对方,这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第一,无偿,说明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好意施惠行为。

这是一种善举,它是为他人利益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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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无偿地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物质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应当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是出现类似这样的意外事故。

除了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之外。

应该考虑的是施惠人的注意义务,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的能力。

要把控好,施惠人、受益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责任承担方面,除去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会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存在重大过失。

那么将应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当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错时。

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而在上述这个案例当中。

法院没有将施惠者的行为认定为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

因为最终法院的判决是驳回诉求。

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我们分析一件事,除去从法律的方面考量之外。

也可以从道德的角度来一探究竟。

因为道德的考量范围要比法律宽。

所以我们主要是从人的心理方面进行剖析。

①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觉得别人有责任。

住院只是花了1万元,但是索赔金额却高达13万元。

这确实有点过高了。

有可能是把自己所遭受的这种意外,全部归咎于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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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好听的话。

如果梨子打下来,不往地上掉,也就没这个事情了。

按照责任的推移,那是不是万有引力都是错误?

显然不是。

②说这么多,并非是揶揄或者指责谁。

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有些情况下,人们在认识到危险的同时,也要自愿承担风险。

能够理解无端遭受伤害的那种愤恨心情。

但是对于好心施惠者的想法也应该有估计和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