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 谢伊代) “你们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教育,未能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现向你发出《家庭教育令》……”

“孩子爸去世的早,我一个人忙于挣钱养孩子,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让孩子误入歧途,今后我一定汲取教训,好好教育孩子,履行好监护职责。”收到“家庭教育令”后,玉某(化名)的母亲向法官保证。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向未成年人的母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家长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本案中,被告人玉某(未成年)曾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法官得知孩子父亲小时候就因病去世,孩子其母亲为家庭谋生计,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在玉某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干预和管教,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对此,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被告人玉某母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适时关注未成年子女状况,提升生活技能,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子女全面健康成长。接到《家庭教育令》后,孩子母亲对此作出郑重承诺并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该令自作出之日生效,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令,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义务履行人予以训诫,并根据情况责令义务履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护蕾行动”开展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方面联合相关社会组织指导家庭实施科学的教育方法,另一方面开展判后家庭教育监督指导,立体化工作模式整合优化各方力量,切实保障“依法带娃”落到实处。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