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者提供)

极目新闻记者 赵德龙

2019年,多位储户因轻信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建红的高息许诺,在其工作的银行存入大笔资金,后梁事发被查,储户方才知道此前存款账单为假账单,储户们总额高达2.5亿多元的存款也不翼而飞(极目新闻此前报道)。

6月2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储户段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他们已起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即广西银保监局),案件将在6月30日于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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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提供

2021年11月,关于梁建红及其同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元。

今年3月18日,储户段女士曾介绍,事发后虽然梁建红被抓,但他们之前存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这么多钱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明明在银行办的存款手续,为何却说我们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3月18日下午,段女士等储户再次来到工行南宁分行,该行安全保卫、个人金融、信访、运营管理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并表示将于4月2日前给储户回复。6月29日晚,段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至今并未得到银行回复。

段女士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已经有部分储户对广西银保监局提起了行政诉讼。6月30日上午9点,该案将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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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介绍,原告储户段女士之所以对广西银保监局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她在2021年11月17日,向广西银保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该局可以披露相关信息:原告持有的大额存单是如何在工商银行不翼而飞的?涉案人员时蓓代理支取了原告金额100万的定期存单,是以什么操作方式支取的?现金还是转账?涉案金额的账户流水明细内的对方户名、账号又是如何显示?

周兆成律师说,只有了解清楚存款不翼而飞的过程,才能够确认工商银行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下一步如何启动对工商银行的追责。但很遗憾,广西银保监局在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21年12月1日作出编号为(2021)30号《广西银保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答复却说,涉案人员时蓓通过“02920个人转账”交易(柜面业务集成交易)办理了定期存单销户支取。广西银保监局这一答复存在答非所问,并未对段女士明确列示的三个问题进行答复,存在自相矛盾,答复不准确。所以,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原告段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广西银保监局进行披露。

此前新闻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诉银行被驳回

“钱存到银行一定安全吗?”广西的段女士一直在问自己这个问题。原来,她存入工商银行(601398.SH)广西分行衡阳支行的100万元存款竟“不翼而飞”了,存钱账户也被销户。

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红星资本局随即联系广西工行,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18日凌晨,工行南宁分行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公开回应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称目前司法认定属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对此,有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持有不同看法,“银行负有重要的责任,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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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假的,账户被销户

28人共计2.5亿存款不翼而飞

“我在工行广西分行衡阳支行存入了10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原本想吃一点高利息,但没想到这100万竟然不翼而飞。”3月17日,段女士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说。

段女士回忆,2018年,她的邻居莫某某提及一个可以获得高利息的项目。“他当时告诉我,前往工行广西分行买入大额定期存单,只需要存3个月,利息非常高。”但由于该项目的金额当时限定在100万以上,她没有参与。

2019年,莫某某再次向她提起该项目,并称“银行为了给更多客户提供上述项目的体验机会,将金额降低到50万。”

2019年1月4日,她在朋友陪同下前往工行广西分行衡阳支行,存入5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据称,在当时的办理过程中,企业方代表时某全程陪同。“该笔钱存入银行10多天后,我就收到了这笔钱的利息,约有3万元。”2019年4月,段女士又存入50万元,共计存入100万元,她又收到了6万多的利息。

段女士的100万大额存单

2019年5月23日,段女士忽然接到一位参与了上述项目的朋友电话,“你赶紧去银行取钱,听说购买大额定期存单是假的,钱也不见了。”这让她蒙圈了。

随后,段女士赶到银行,发现自己的账户被销户,钱也诡异地不翼而飞。

段女士称,此次共计28人有同样遭遇,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红星资本局检索到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3月6日,邱某在工行广西分行金湖北支行存入300万元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该支行向邱某出具了工行回单《凭证》以及大额版存单。该凭证及存单均载明了邱某存款的金额、存入时间、利率及到期利息等。但在2019年5月24日,邱某也听到了上述存单是假的消息。此后其多次找工行希望追回款项,但工行告知该款项无法追回。

邱某的遭遇

年化收益54%的“圈套”

伪造存单窃取存款,最快存入49分钟被取走

段女士及其他受害者随即向警方、银保监局等进行了报案和投诉。最终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所谓的高利息大额存单项目,是一个银行“内鬼”设计好的“圈套”。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指控显示,梁某某从2017年8月起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她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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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书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她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某等人找到了段女士、邱某等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梁某某承诺除了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还会支付给莫某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以月息4.5%计算,年化收益高达54%。

为了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及密码,梁某某让企业代表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替换被害人的真实存单。根据裁判文书,该案件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同时,受害人前往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时某会全程陪同,并要求受害者按其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受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梁某某与时某就会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注意,将真实存单调换。

随后,梁某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受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带着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受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存款,掩盖窃取受害人存款的事实,两人还会返还部分被害人的存款。而这也就是受害人口中所说的“利息”。

“我们在银行查询发现,最快的一笔钱在存进去49分钟后,就被人取走了。”段女士告诉红星资本局。

工行回应:与银行无关

系员工个人犯罪行为

由于梁某某和时某已被警方逮捕,受害人只得向银行方维权。

“事发后,工行就组织了我们28人,对上述事件进行了解释。”段女士告诉红星资本局,在整个过程中,工行一直在强调,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也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受害者之一邱某委托了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工行南宁金湖北支行。

但维权之路目前来看并不顺利。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6月,邱某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参与该案件存单开户、提取等事宜的工行员工梁某某、时某,因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该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故驳回邱某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邱某随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邱某再次向广西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11月4日,广西高院驳回了邱某的再审申请。

对此案件,红星资本局曾试图联系工行南宁分行,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3月18日,“广西工行宣传”在微博公开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该行还表示,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微博回应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工行在回应中并未提及自己是否有责任、有多大责任等关键性问题。

邱某的委托律师张卫平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工行始终认为上述事件与银行无关,系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且该案还有刑事案件存在。”

但张卫平认为,受害人跟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梁某某本来就是工行的经理,存款业务本也是梁某某主管的业务,其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银行,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应该由银行承担。

张卫平表示,目前来看可能会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不成功,我们可能会收集新的证据再次起诉。”张卫平称,最终目的是要把受害人的钱要回来。

律师:银行负有重要责任

受害人也有责任

对于上述案件,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璨然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进行盗窃,但银行却浑然不知,肯定有监管责任。”在刘璨看来,“如果工行有责任,要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认为,银行在该案中负有重要责任。“业务是在银行办的,同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工行的员工,所以储户对于工行的信赖利益是他们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上述银行至少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应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游云庭称,两人如果被判刑,公安会追赃,“对于没有追回的赃款,受害人可起诉上述银行,要求他们对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形判定上述银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游云庭还认为,在该案件里,其实受害人也有责任。“他们太轻信银行工作人员了。”游云庭表示:第一、受害人设置的存单密码,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设置的;第二,身份证离身,导致梁某某和时某等人可以到柜面办理相应业务。

红星资本局查阅发现,2020年8月18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文号为“桂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某某由于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被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该银行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梁某某的处罚书

最终,梁某某因犯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等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8万元。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表示,“梁某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