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的小芙是个公认的好女孩,她漂亮但不娇气,孝顺而且麻利,2001年9月10日才12岁的她就知道去赶集卖书,给家人分摊生活的苦难,然而一个人的出现,却让这样一个好女孩,永远沉睡在了12岁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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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一直过了12点,父母都没有见到小芙回来,着急的父亲沿路寻找着小芙的身影,他一路找一路大喊着小芙的名字,可是既没有小芙的身影,也没有任何她的回音,直到在距离集市不到1里路的地方,他才看见了小芙的三轮车。

三轮车停在一片玉米地旁边,周围却空无一人,其父亲有了一个不好的想法,连忙探寻着四处的痕迹,然后发现了一条拖拽的印子,跟着这条印子,他走进了玉米从中,又穿过了玉米地,来到一片麦田,在一堆麦草下面,他看见了一只手。

小芙的父亲不敢置信,哆哆嗦嗦地弯下腰去,拨开了那堆麦草,然后看见了小芙,她已经是一具毫无生机的尸体,小芙的父亲倒地痛哭,原本是一个极致的晴天,却陡然让人凉到了心里,他强做镇定,站起来跑到附近借来电话报警,他发誓一定要让凶手绳之以法。

可是当时刑侦手段和刑侦技术都有限,简直“拔剑四顾心茫然”,不过警方一直没有放弃调查,尽管只是些许的可能性他们都不会放过,所以才会在2014年10月21日,凭借小芙体内留下的犯罪分子DNA,就此侦破,凶手身份出人意料!

当时该区的杨某承包了几亩地种植洋葱,有人路过的时候不慎被洋葱扎到了,这人十分不忿,立即要求杨某赔偿,杨某却坚决不肯,还把对方给打了一顿,对方看他这么嚣张,立即报警处理他,警方就把杨某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警方觉得杨某和当年刻画的犯罪分子有些许相似,而且调查过程中杨某言辞闪烁、十分心虚,完全没有打人时的那份理直气壮,倒不太像是仅仅因为打了人才这样,因此提取了杨某的DNA数据与当年小芙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DNA数据进行对比,案件就此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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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正是当年QJ杀害小芙的凶手!可是杨某和小芙从未有过交集,何至于此?回到案发当天上午11点,初中文化的杨某同样出门赶集了,路上遇到了小芙的三轮车,并且剐蹭了一下,他的素质不高、性格恶劣,根本没有道歉,头也不回地走了。

小芙很生气,她从来就不是一个软妹子,当即破口大骂:“是不是走路没长眼睛啊!”一般人知道自己有错,听到这种话也悻悻然就走了,但是杨某脾气不好,回去就扇了小芙好几个巴掌,小芙被扇了巴掌以后也不哭,怒视着杨某。

杨某正准备离开,看到她的眼神,进而注意到她的长相,环顾四周发现一个人都没有,于是心中起了一个邪恶的念头,他冲过去一把钳制住了小芙,在小芙惊声尖叫之前,捂住了她的嘴,然后飞快地将她拖抱进了玉米地中。

从始至终小芙都在拼命反抗,好几次差点逃脱,但终究被恼羞成怒的杨某得逞,同时杨某觉得自己竟然还制服不了一个小丫头片子,十分不快,竟然在事后还把小芙掐死了,掐死了小芙以后,他先逃进了附近大山中,2个小时以后才若无其事下山。

看见警察拉起警戒线已经在调查,周围人声鼎沸,他还仿佛什么也没发生似的,回到家中深居简出,直到本性难移再次和人起争执,这才暴露,根据以上可知,杨某因为QJ小芙构成QJ罪,因为恼羞成怒将小芙掐死涉及故意杀人罪。

这里要考虑的是,杨某是因为小芙不停挣扎,妨碍了他实施QJ行为,从而杀害了她,还是单纯起了杀心因而杀害了她,如果是前者,那么杨某的行为是QJ罪,属于QJ罪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后者,那么杨某同时构成QJ罪和故意杀人罪。

杨某指认现场

仅以以上简述的过程来看,应当对杨某以QJ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直到此时,杨某才表示,自己杀人以后过得简直不是人的日子,很愧疚。

他还说:“被抓是一种解脱,是一种心安和赎罪。”可见其实他根本就不觉得愧疚,只是因为没办法,才自我说服这是一种偿还的机会,但事实上被抓才是他痛苦的真正起点,无论判决结果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都不代表他已经获得谅解,他将永远被刻在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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